案情:
2012年3月21日,被保险人乔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投保一份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元)和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并交纳了保险费50元。该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012年7月29日,被保险人乔某在回家途中行走时不慎摔伤,于2012年7月30日被送往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有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后在祁县第二人民医院行股骨头置换术,术后出现严重腹泻,无法控制,经该医院建议,被保险人乔某于2012年9月18日被转至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其病情经晋中二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肠功能紊乱、双肺肺炎、双侧胸膜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糖尿病,经治疗,病情无明显缓解,因乔某本人要求,于2012年9月29日出院,于2012年10月29日在家中死亡。
分歧:
在本案中,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辩称,仅股骨骨折不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就有各种疾病,应当属于因病死亡,而不是因意外死亡,合议庭中也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被保险人乔某因意外骨折是导致乔某入院治疗的起因,但不是全部原因,故对该身故保险金应当按一定比例给付。
二是该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未作明确要求,而被保险人因意外入院后因术后并发感染导致死亡,该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应当全额理赔。
裁判结果:
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了祁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赔付原告被保险人乔某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200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乔某因意外摔伤住院治疗,并施行了股骨头置换术,但最终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是被保险人入院前就有糖尿病、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治疗无效死亡,对该事实是否属于该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意外伤害身故,原、被告各执一词,但笔者认为,对该案的认定应结合被保险人的投保目的、保单条款、事故发生经过,并综合考虑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该保险针对的投保人范围为出生28日以上,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但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未进行体检,也不要求被保险人对本身疾病进行申报,因此被保险人有慢性病,并不影响该保险合同的生效及履行,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有可能因其本身疾病影响意外伤害的治疗,也有可能导致比健康人更为严重的后果,该种后果出现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估计。根据乔某的病历可以看出,其入院治疗是因意外摔伤导致,其治疗是根据病人病情的变化一直持续进行的,在双方未约定责任免除且未向被保险人明示的情况下,该后果应当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理赔责任。
该案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理赔义务。
(祁县法院陈希芳)
-
人身意外保险遗嘱如何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
146人看过
-
中国人寿e综合意外险如何投保
322人看过
-
新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35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与免责事由
411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变更受益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66人看过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367人看过
-
人身意外险中的“意外伤害”该如何认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外的重要险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废或者死亡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责任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在理赔实务中,意外事故的认定是最最困扰理赔人员的。通常构成意外事故必须具有下面三个条件:一是外来性。即伤害是由被保险人
-
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伤害中的认定标准中,应该如何理解人身意外险?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5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疾病(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三是明显的伤害。是指在
-
意外身故保险如何定责?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5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如何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队意外伤害险二类: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为标的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较短,以一年或一年以下为期。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社会组织为了防止本组织内的
-
人身意外保险中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特别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17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