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证明商标的申请量和注册量逐年上升,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在日渐显现。如何通过品牌延伸策略扩大证明商标使用范围值得企业关注--
证明商标是商标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目前,世界上约有20多个国家采用了证明商标制度。我国在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对证明商标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证明商标的申请量和注册量都在逐年递增,因证明商标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逐渐显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证明商标制度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予以关注。
一般认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即是证明商标权的权利人。在美国、法国等国的法律中,注册人被直呼为所有人。但是,根据有关证明商标的法律规定,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自己却不能使用该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对证明商标的自行使用往往是导致该商标被注销的理由,并且法律往往禁止证明商标的转让。更重要的是,证明商标所有人不得拒绝任何具备该商标章程所确认的条件的人使用该商标。如此一来,这个所有人就有点名不符实了。
就原产地证明商标而言,其商业价值一方面源于某一地理区域特殊的自然条件,另一方面也源于该区域人们长期劳动的积累,其所形成的独特的自然条件与人文因素相结合的价值形态是难以再造的,它应当是该区域人们的共同财富。
反思证明商标的权利主体问题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从我国这几年证明商标的实践来看,已经核准的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很不理想,主要表现在所有人的地位遭到了漠视,众多的生产者、经营者不能理解他们的共同财富被某一主体独占,依然我行我素地自行使用已成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就是要将证明商标的申请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回归权利人自己。
在证明商标制度的背景下,一般将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描述成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即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当明确了证明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以后,只能说这种描述是牵强附会。
当政府、政府机关或其他政府性组织作为注册人时,其是作为公法人,行使保护消费者利益,对某一行业或经济生活的某一方面进行调控的职权。注册证明商标,仅是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当社会团体作为注册人时,问题就有点复杂。如果注册人是行业协会,证明商标的注册是为了全体会员的利益,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主要是协会的成员,注册人与商标使用人就是团体与成员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商标往往同时具有集体商标的性质。但是,当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其他社会团体(比如,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甚至是企业组织时,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关系就值得思量了。笔者认为,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作严格的限制。对极少数确需国家从公益的角度进行管理的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是商品原产地的当地政府,或与证明商标涉及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其它政府性组织。除此之外,只有那些真正能够代表某一行业或某一商品原产地区域大部分经营者利益的社会团体,才应当被允许注册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是一个开放性的团体,允许所有符合其设立目的条件的经营者参加,其法律地位应当被明确为证明商标的管理人而非权利人。只有这样,才能理顺证明商标法律关系,证明商标才会被
认同,证明商标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现在一些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尽管在名义上也是行业或原产地区域性的社会团体,但往往缺乏代表性;有些社会团体的设立是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产物,其性质根本不是经济性的自治团体。
证明商标权具备可转让性的前提应当是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享有财产权。然而,不能将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等同于权利人,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不能拥有支配性的财产权。实际上,在证明商标存续过程中,注册人一般也不是将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来经营而使其保值增值。当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法人时,注册人对其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从消费者利益、市场秩序等公法目的考虑;而当注册人为行业协会时,其对证明商标的管理是基于全体成员或其他经营者的整体利益,证明商标的价值大小也不取决于注册人。而且,由于证明商标制度一般禁止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营利性使用,很难从商业价值的角度去衡量证明商标本身。更重要的是,由于证明商标与地域的密切联系以及其与消费者利益和与此有关的市场秩序的敏感关系,其可转让的余地很小。为此,美国、法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均禁止证明商标转让。
虽然证明商标被纳入普通商标法中统一管理,但其与普通商标之间存有重大差异。认清这些差异,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证明商标的特质,而且,还涉及到普通商标的具体制度、解决争议的原则和如何适用于证明商标的实务等问题。
商标最本质的功能是区别功能,即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在这一点上,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是相同的。但是,普通商标的区别功能,直接指向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权人通过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广告宣传等手段,在提高商标信誉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在此基础上,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品牌延伸,使商标的信誉扩大到所有自己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而对证明商标来说,其区别功能指向的是产品的特点、品质,并不直接指向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来说,认识证明商标,只是为了对商品的品质或来源进行辨认,不会也不能据此区别不同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如此,商标权人或使用人也无法通过品牌延伸策略扩大证明商标的使用范围。
普通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品质的标示只能是间接的,否则,就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在我国,商标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则构成商标法中的禁止使用的情形。与此相反,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品质,正是证明商标的应有之义,它既可以直接表明产品的品质(如纯羊毛标志),也可以直接表明产品的来源(如莱阳梨);在表明产品来源时,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禁用条款的限制,甚至国家名称也可以使用。
由于对主体的限定,证明商标的申请难以适用先申请原则。普通商标的审核除禁用条款和显著性要求以外,主要是审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证明商标则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监督、检测能力和与特定地域、特定商品的联系。
普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未依法办理续展手续的,将被注销。证明商标权作为一种权利,适用其它知识产权的模式对其进行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并无不可。但是,我们不能不考虑这样做所可能引起的不适当后果。比如,我们很难想象绿色食品、碘盐、绍兴老酒、景德镇瓷器等证明商标因未办理续展手续而被注销。而且,商标法一般规定在商标被注销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不予核准。那些影响较大的证明商标如果出现了一个管理失误,可能会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
目前,我国在证明商标制度之外,还有一套行政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套规章包括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7月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这样,就形成地理标志由两套法规、两个部门同时管理的局面。笔者认为,商标法属于国家法律,在位阶上高于行政规章。既然商标法已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纳入证明商标制度,有关行政规章中与其冲突的规定即应失效,对地理标志双重管理的局面应当终止。
-
雇佣关系法律问题研究:深入剖析雇佣关系的司法解释
203人看过
-
剖析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区别?
293人看过
-
深入剖析劳动关系的内涵
283人看过
-
有关证明商标的法律法规
480人看过
-
侵占罪的法律特征剖析
414人看过
-
劳动关系的解除声明法律效果分析
394人看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星级酒店标志证明商标等。... 更多>
-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剖析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1-14一、夫妻共有财产 (一)共有财产的概念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
-
新商标法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定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6新《商标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在第3条第二、三款,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定义作了具体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
-
非婚关系的法律分析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6【同居】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是:凡未经法定结婚程序而结合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干涉,但鼓励同居当事人自愿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的《婚姻法解释(二)》彻底否认了非婚同居关系本身的可诉性,即不承认同居当事人之间存在身份关系。就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而言,同居当事人之间可以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根据契约约定自行处理,没有约定且不能自行处理的,可根
-
分析商标代理机构与地方工商局的关系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3商标专用权不能自然产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才能获得。 2000年国家商标局曾下发专文,要求各地工商局与商标代理完全脱钩,不得参与商标代理事务。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专业的、完全开放的商标代理市场。即便如此,不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还在犹豫:是自己直接去国家商标局申请呢,还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呢基于大家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好处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笔者总结以下几条,以供企
-
证明有关标准与证明责任有何关系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8证明标准和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同一诉讼现象所获得的不同概念。①证明责任的答案是谁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具体事实。证明标准回答问题是证明当事人应提供多少证据。②证明责任确定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明标准确定了提供证据的内容。③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产生的。证明责任在诉讼中演变为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在诉讼中表现出证明标准的价值。④两者没有真正的证明责任制和标准制。总之,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