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六)项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身份证复印件?
审核原件,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提交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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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一式三份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样表,申请人提交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3
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回的《律师执业证》?
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未收回的说明材料。
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照原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4
关于停止执业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以及主动申请注销的等)?
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5
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申请人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须先办理退伙手续),以及办结业务(或交接完毕)、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
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原执业机构出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令134号)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3
审查
4
审查
5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7-->
5-->
2
应当受理的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窗口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指定的窗口其他工作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810779-->
10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1、提交核查报告或者征求的意见2、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朱仁剑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810779-->
4
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征求意见或者调查核实、委托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
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报首席代表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华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817069-->
4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作出律师执业证注销审批上报的决定与否。
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作出报省厅审批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退回申请人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罗文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37-->
10-->
5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将省厅准予或者不准予注销执业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上报申请材料的初审司法行政机关。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黔西南州司法局窗口B区02。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法定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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