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0 09:52:43 466 人看过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意思

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意思是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如果应该登记的人有条件登记而没有登记,动产应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未移转占有,那么,尽管根据合意,物权已经变动,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

二、物权具有哪些特征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三、物权变动原则有哪些

物权变动原则有以下两项内容: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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