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腾飞,男,生于1982年11月17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该区八颗镇鹿坪村五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腾飞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毛腾飞伙同张波(另案处理)将停在城东街道解放路腾龙苑大街楼梯口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城东下坝夜巡队员发现并报案。城东派出所民警随即将被告人毛腾飞抓获,张波逃跑。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许杏容的陈述,被告人毛腾飞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腾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腾飞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7日,被告人毛腾飞与张波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黔江,并在城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晚10时许,被告人毛腾飞与张波将许杏容停放在城东街道解放路腾龙苑大街楼梯口的一辆价值5015元的红色二轮摩托车(渝H37753,发动机号73055259,车架号LALPCJZ0373151778)盗走。随后,二人将该车骑至城东街道下坝四组田昌用家前面公路上,正准备下该车牌照时,被城东下坝夜巡队员发现并报案,城东派出所民警随即将被告人毛腾飞抓获。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毛腾飞的供述;被害人许杏容的陈述;证人田昌举、田昌建的证言;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表;指认现场照片及被盗摩托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腾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腾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赃物已发还失主,且系初、偶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腾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10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冉景文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继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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