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这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进而促进行政管理体制、目标、方式、程序的改革,促进政府及公职人员执政观念的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将产生深远的作用———
在长期的生活和工作中,人们逐渐习惯了要干什么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去政府的管理部门询问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比如,搞一个工程、开一家店,就需要审批。如果需要办理审批,那么从申请到批准的过程,很可能是极为复杂和痛苦的。盖几十个章、拖个一年半载的,也不是什么新鲜事。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形成并逐步完善于计划经济时代。当社会转型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一统天下的审批制度则显出了明显的阻碍性。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束缚了企业的手脚,而且严重妨碍了市场的公平,降低了经济效率,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也不符合WTO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个高效的、公平的、便捷的审批制度的出现势在必行。
《行政许可法》正是针对在行政许可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各种较为严重的问题而确立。
遏制弊端一:许可设置过滥
由于许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分迷信审批、许可的作用,把审批、许可看成是行政管理的法宝。这些年来,几乎各级政府都在自设许可。政府的各个部门,甚至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如决议、决定、公告、通告等)设置许可;设置许可的事项更是五花八门。据一家媒体报道,有一位投资商想搞个建材城,为审批跑了整整3年,公章还没盖完。
相关法条:《行政许可法》第4条确立了许可法定和依法许可的原则,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而不是哪个机构想设就设。第12条更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遏制弊端二:利用许可谋利
一些政府部门在设置许可的同时,还设置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在实施许可时,一些行政机关另外巧立名目,增加收费的范围和额度。比如,不少人参加过这样的资格考试,报名之后,先得花钱买指定的考试辅导教材,还要花钱参加指定的培训班。就是说,有关部门对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搭卖教材。
相关法条:为解决利用许可乱收费,《行政许可法》第10条确立了对许可行为的监督原则,即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
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这意味着7月1日后申请审批事项,如果有人向你要表格的工本费,你可以拒付。因为按照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老百姓当然无需再为所谓的工本埋单。
遏制弊端三:许可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一个事儿要办几个、甚至几十个许可,一个许可要经过几个、甚至几十个部门的审批。而办理许可又无严格的时限要求,办理人员责任心强的,或与申请人关系好的,可能十天半月办下来;遇到办理人员不负责任的,或有其他不良企图的,一个许可可能一年半载或长时间办不下来。如果是各部门或各部门机构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则办理过程更为复杂。
相关法条:《行政许可法》第6条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便民、高效原则,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如果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遏制弊端四:许可程序不公开、暗箱操作
近几年来,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发展到了愈演愈烈的程度。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应予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许可的却给予许可。把办理许可视为给相对人恩赐,明示或暗示相对人给予回报,或暗或明搞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一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只重视和热衷于颁发许可证,通过审批、发许可证收费和获取其他好处,而对被许可人在获取许可之后实施的行为却不闻不问,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市场秩序混乱,许可作用尽失。
相关法条:正是为了解决行政许可行为中严重腐败问题,《行政许可法》在第5条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律还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法律同时明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些规定使行政机关盖公章难搞暗箱操作,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遏制弊端五:随意变更许可,造成损失
一投资商得到许可在某处做一项较大工程,但工程开始后,却被叫停。某行政机关认为此工程不符城市新的发展规划。该投资商为此工程不但推掉了其他事项,而且做了不少前期投入。对他的损失,有关部门却迟迟不作答复。像这种申请许可后,管理机关随意终止或变更许可,不讲诚信,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并非鲜见;当然,有时行政机关虽是因为情势变更、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必要撤回或变更许可,但对相对人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却往往不予任何补偿。
相关法条: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这种漠视相对人权益的情况,《行政许可法》第8条确立了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和应当给予补偿的政府信赖保护原则。第7条确立了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救济原则。(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副院长,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链接:近1900项剩余行政审批项目如何处理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玉赋披露,经过3轮清理,目前我国尚剩余近1900项行政审批项目,对这些行政审批项目将依据《行政许可法》作保留处理。
现在剩余的近1900项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比较复杂,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拟分为三部分作保留处理。
第一部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约有800项。这些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这部分审批事项拟作为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第二部分,依据党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部门文件等设定的约有500多项。这部分审批项目,拟以国务院决定的方式公布,作为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第三部分,有约500多项审批项目,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涉及政府多方面的管理事务。这些项目尽管不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却是政府实施管理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其中有不少审批事项涉密程度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这部分项目拟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以内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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