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和法国民法中的地役权制度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10:31 455 人看过

(1)瑞士

瑞士民法中的地役权制度与德国的地役权制度并无原则性的差异,《瑞士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十九章土地所有权,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包括土地所有权的界限、相邻关系、界标等问题,其中有一目以相邻权命名。依通说,《瑞士民法典》也是以因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而生的相邻权调整相邻关系的。第二十二章役权及土地负担,第一节地役权,规定依契约或时效取得的地役权;第二节用益权及其它役权,第一目用益权,第二目居住权,第三目建筑权,第四目对泉水的权利,第五目其他地役权。瑞士民法典中没有使用权概念,而以其他地役权代替,第781条(其他地役权)规定:(l)土地所有人为某人或公众的利益,得以射击场、道路等目的,设定各种役权。(2)前款的役权,如无其他约定,不得让与,其内容依权利人的通常需要而定。(3)除上述规定外,本条的役权适用有关地役权的规定。第三节土地负担,其内容与《德国民法典》中的土地负担得当,性质上属于一种转移收益权能的人役权。

瑞士法中设置有一种特殊地役权,即建筑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或地下建筑或保留建筑物的权利。依《瑞士民法典》第675条之规定,建筑权存在于以下情形中:在他人土地地面上下的定着物或因深掘砌墙等其他方法与他人土地连接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得设定地役权,使该定着物、建筑物或设施有特别的所有人。建筑权为长期独立存在的权利,但其存续期不得在100年以上。如无另行约定,建筑权得让与或继承。

(2)法国

《法国民法典》将地役权称为役权或地役权,第686条规定,所有人得对其产业,并为其产业的利益设立认为适当的役权,但所设立的役权不得对个人作出强制的规定,亦不得为个人的利益而代写代发论文设立,而设立仅得强加于地产及为了地产的利益而设立。《法国民法典》严格禁止个人所作的强制性劳役的规定,以及为个人利益而设地役权。《法国民法典》第四编第637条规定,役权系为另一所有权的不动产的使用及需要而对一个不动产所加的负担。该编分三章,第一章由现场的自然情况所产生的役权,第二章法律规定的役权,第三章由人的行为设立的役权.,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相当于现代各国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如排水、通行、燎望、采光等。第三章的内容,相当于现代各国民法典基于契约、时效等方式而设定的地役权。前两种地役权因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故也称法定役权。

法国法上的地役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国法将相邻权归入地役权,形成广义地役权体系。如《法国民法典》第639条规定,地役权的产生,或由于现场的自然状况,或由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或由于所有人之间的契约。其中自然地役权就是相邻权的部分内容,因为当事人不应当为自然承担责任,所以自然地役权人不负担任何偿付义务。而法定地役权因为具有混合性,可以为公共利益、市镇行政区利益或个人利益设定(参见《法国民法典》第649条),并不存在需役地,因此是一种特殊的地役权。但有部分法定地役权属于相邻权的范畴,从而适用地役权的规定。从相邻权的内容实质来看,即为法定地役权。将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合并作为地役权的模式,得到了大陆法系的意大利、西班牙及多数拉美国家的效仿。第二,法国法上地役权也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所有人得对其产业,并为其产业的利益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役权。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设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地役权。第三,法国法对地役权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的特点表现为,一般采概括立法方式(如《法国民法典》第637条),并兼以具体立法方式规定之,从而有助于发挥其制度功能。第四,强调地役权是与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如马洛里和埃勒斯认为,作为对地役权概念的解释,首先要明确地役权应对某一土地有益;其次,地役权只能设定于土地而不能设定于人;第三,地役权不能为人所利用,只能为土地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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