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公通字[199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为了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从明年起举行首次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今后这种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不再举行统一考试。现将首次统考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的复习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划定合格数线。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89ぉ司发公字第129号文]规定的条件,经省级统统考合格,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任命担任公证员,并且现仍在公证处工作的,不必再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资格统考。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在公证处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任命为公证员,可以办理公证业务。
二、统考的组织领导工作:
司法部设全国公证员资格统考领导小组,并设统考办公室,负责全国公证员资格统考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也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报考人员范围及条件
公证处内尚未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现职干部、按劳人计[1985]6号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凡符合下列各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证员资格考试:
(一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守法纪;
(二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ぉ具备下列学历和工作经历之一的:
1.具有大专毕业学历;
2.具有中专、高中学历担任公证员助理满三年;
3.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在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辅助工作满四年的人员。
4.《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89ぉ司发公字第129号文]下发后调入公证处的人,不具备大专毕业学历的,经省里组织的考试合格者,可以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的资格考试;参加省里组织的考试没有合格或没有参加省里组织的考试者,不能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
5.按劳人计[1985]6号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现已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并在公证处工作满五年的,可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但考试合者,只发给《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不能任命为公证员,待他们转干后,方可任命为公证员。
四、考试科目:
(一ぉ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学综合知识
(二ぉ民法及经济法
(三ぉ公证制度与公证业务
考试内容不超出复习大纲范围。
五、关于免试:
(一ぉ具有国家教委承认的法律大专学历者,可免试政治理论和法学综合知识。
(二ぉ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佼、双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在公证处工作满六个月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考核合格后可任命为公证员。
(三ぉ获得非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佼、双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在公证处工作满六个月;并参加过省以上组织的法律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考核合格后可任命为公证员。
六、报名办法:
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近期免冠照片和所在单位批准证明。
报名机关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员资格统考办公室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七、考场安排与纪律要求:
这次考试原则上在省会市集中设置考场。如果因报考人数较多,需增设考区的,需经司法部批准。每个考场考生以不超过40人为宜。每个考场要有三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按规则进行监考。考生要遵守考场要有三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按规则进行监考。老先生要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向考生提出警告,警告后不改者,应责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时间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
作好试卷的保存、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现象发生。各地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取或送交试卷,以保证整个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地要作好后勤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
八、报名及考试时间:
(一ぉ报名时间:
八月二十日至九月十五日为各地报名时间
九月三十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将参加考试的报名人数及有关情况报部公证司。
(二ぉ考试时间(一九九二年ぉ
三月七日上午九点至十一点三十分
政治理论和法学综合知识
下午十四点至十六点三十分
民法和经济法
三月八日上午九点至十一点
公证制度与公证业务
九、评卷及其他
为了保证评卷质量,掌握统一标准,这次考试由司法部负责从各地抽人集中力量评卷,请各地给予大力支持,将有一定法律理论知识和公证工作实践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推荐给我们,以保证评卷的质量和进度。提取和送交试卷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公证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一项非常严肃、细致的工作,希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要给予充分的重视,要精心指导,大力支持,以保证第一次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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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25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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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九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3【刑(九)】新增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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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主要内容是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在评卷过程中发现下列违纪情形的,由评卷专家组确认:(一)应试人员在答卷上做标记的;(二)应试人员答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三)应试人员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答题轨迹高度一致(雷同)的。评卷专家组确认上述违纪行为情形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进行实验。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根据作弊事实和情节,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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