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合伙法》没有涉及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转变问题,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遗憾。在英国和美国,企业可以自由地改变其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吸收他人成为合伙企业;为了扩大资本,他们可以吸收一些有限合伙人,以便继续控制企业的领导层。未来,企业将继续扩大,这种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进一步转变为公司。随着企业的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组织形式会发生变化,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换;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一个项目在其生命的不同阶段,最好以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一般来说,在每个时间点,每个项目都有一套转换功能,分别适用于各种可能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也不例外,在其发展阶段,组织形式的变革是不可避免的,这不仅是意志自治的体现,也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当然,这种自由是受社会标准限制的相对自由。就连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哈克也承认,“人类社会从来没有法律制度(这是极不可能的),作为社会秩序基础的合同责任完全由合同当事人来决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能随着形势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实际变化,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就没有顽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会费费时费力,势必造成企业业务的中断,不利于企业、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违背了企业维权原则的基本理念。有限合伙企业成长后,有上市的要求。正如江平教授所说:“有限合伙通常只是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企业家在风险投资项目初期愿意采用的法律组织形式。在技术逐步形成并取得一定效益后,必须进行其他形式的改造。有限合伙企业一般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最终在主板上寻求公司股份,特别是在二板上市,以达到获取高额利润和融资的目的。“
组织形式的改变必然导致成员责任形式的改变。有限合伙组织形式改变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将从无限连带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充分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为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须辅之以一套严格的制度,如取得一定比例合伙人的同意,履行债权人异议程序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合格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等,应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仅要通知或宣布债权人,而且要为反对机构变更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允许变更。变更登记前发生的原普通合伙人债务配给在规定的期限内之间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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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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