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后在电脑公司当技术员没几年,自称受到电脑辐射刺激导致智力下降,在事隔20年后,已经沦为三级智力残疾的技术员把老东家的上级主管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78万多元。广州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因吉先生的请求已超过60天的申请时效,因此法院对该争议不予审查。
[律师]
超过时效等于放弃权利
大脑受伤20年后,和老东家打的这场官司以败诉告终,吉先生到底输在哪儿?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邹睿律师分析,吉先生在知道自己被单位除名之日起60天内,就应该向有关部门申请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可是他在法定诉讼期限内没有提出诉讼,属于自己放弃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他不能再主张索赔,法院因此判决他败诉。他是否因为单位的电脑辐射导致智力残疾,也由此不在法院审查范围。
[原告]
严重辐射致智力下降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年后和老东家对簿公堂时,45岁的吉先生已经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他的老母亲作为他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儿子的不幸遭遇:大学毕业后,吉先生分配到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电子工业总公司),其后被安排到广州市计算机公司(原广州远华微电脑公司)工作。1983年至1986年他在广州市计算机公司从事电脑产品的测试安装与技术研发工作,公司进口了大量的电脑系统主机、终端、显示器、外设等,由于这些产品质量有问题,工作时释放严重的电磁污染,使他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神经系统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了至今仍然无法恢复的智力残疾后遗症。
吉先生的诉状称,他要求公司进行职业病鉴定,进行针对性治疗,公司一直不理睬。1986年他要求调换其他工作岗位,公司安置他到隶属于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广州市亚洲音像唱片公司工作,但仅工作了一年。后来,广州电子集团再也没有给他安置工作。由于伤病久治不愈,只有在家休养,靠母亲的照顾及亲朋的接济度日。后经医生鉴定为“放射性脑病”,智力残疾三级。经过近20年的恢复,当年电磁辐射导致的极度创伤,才得到缓解,但由于当初神经系统遭到的损伤过重已留下部分无法逆转的智力残疾后遗症。
[医院]
评定为放射性脑病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10日,吉先生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卫生院评定为三级智力残疾,残疾类别为放射性脑病。2002年5月23日,吉先生领取了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事隔多年后,吉先生原来工作的单位也发生了变动:2000年4月7日,广州市计算机公司因破产被注销;2004年9月28日,广州市亚洲音像唱片公司也被注销。
2003年6月30日,吉先生到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他在广州市计算机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进行工伤确认。同年8月6日,该局出具复函,称:“据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函复:你已于1986年11月5日因旷工被广州远华微电脑公司作除名处理;患职业病要求进行工伤确认,应提供省或市职业病防治院有关职业性中毒诊断证明书后方可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被支持,吉先生于是把老东家的上级主管部门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他除要求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恢复他的原职,或对应国家干部级别发放工资到够年龄或条件退休为止外,还要求补发从1988年离开广州市亚洲音像唱片公司至今共18年的工资损失,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还索赔精神损害(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78.1778万元。
[被告]
与他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吉先生的索赔请求,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不予认同,认为他们公司是吉先生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吉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吉先生基于近20年前的事由提出诉讼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且在本案中吉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他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受到职业病伤害,其诉求无事实根据。
[判决]
超诉讼时效索赔无据
此案经天河区法院和广州中院两审后,广州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吉先生和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1986年和1988年,他先后被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属下的广州远华微电脑公司和广州市亚洲音像唱片公司除名及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吉先生如对除名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应在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但吉先生在广州市计算机公司及广州市亚洲音像唱片公司分别被注销前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甚至吉先生在2003年6月30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工伤时被告知已除名时,也没有因此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直至广州市计算机公司及广州市亚洲音像唱片公司均已被注销后,才于2005年9月2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解决其劳动争议问题,因吉先生的请求已超过60天的申请时效,因此法院对该争议不予审查。
至于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负责解决吉先生的有关劳动权益问题,因吉先生的请求已超过60天的申请时效,依据法律规定,吉先生有关劳动权益的请求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该争议不予审查。至于吉先生上诉要求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一节,因该纠纷与本案劳动争议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合并审理。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吉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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