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享有什么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6:32:29 460 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二、债权信托有哪些规定

债权信托有以下规定:

1、建立业务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2、经营模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管理、使用和处置信托资产。为了达到实现或保持财产价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有偿折扣转让、高流动性、可变现性强的财产债务、债转股和债务财产实现。委托人可以提前确定财产信托的使用方向;

3、收费,债权信托收费分为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信托资产价值按一定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确认保全金额的方法是:以资产评估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债务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房地产、股权投资信托等收费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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