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南京市商品住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08:24:04 306 人看过

为规范商品住房退房认购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重新修订《南京市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并发布施行。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2016年4月1日

南京市商品住房退房认购摇号若干规定

一、预售商品住房(含住宅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交易双方已完成《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预售登记、预告登记后,需解除《预售合同办理退房的,所退房源均须参加抽签摇号再销售。销售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

二、退出的房源信息由开发企业于每月15日上午12:00之前报送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部门”),地址:华侨路35号二楼。每月16日市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在南京网上房地产(www.njhose.com.cn)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面积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

三、凡商品住房竣工交付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以《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准)并已办毕房屋初始登记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由相关权利人办理完房屋权属登记后凭证转让。

四、认购人按照网上公示的商品住房退房信息,经与售房单位联系,实地看房并进行洽谈达成购房意向的,须在每月26日上午12:00点前,与开发企业签订《退房摇号认购协议并交纳认购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取得认购号码及抽签摇号登记证明。如认购人放弃认购的,须在当月26日上午12点前向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同不放弃,中签后认购人如不能履行约定的,将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五、网上公示的退房房源,开发企业不得指定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凡出现上述行为,将对该房源进行限制,一年内不得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签后购房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六、每套上网退房房源,当月每人只能认购一次。

七、开发企业须在每月26日下午5:00点前,将认购人员相关资料分别报送市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部门和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逾期不再受理,相关数据一经递交不得修改。认购资料如下:

1、递交市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部门的材料:

(1)、认购人纸质名单(须加盖开发企业公章)以及电子数据(EXCEL表格);

(2)、认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认购人系未成年人,还需提供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出生证复印件)。

2、递交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的材料:(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认购人纸质名单以及电子数据(EXCEL表格);

(5)认购人缴纳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6)认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认购人为未成年人,需提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本人及父母户口簿复印件);

(7)公证申请表及谈话笔录。以上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八、每月28日下午3点,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举行现场直播摇号,南京市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人员、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开发商代表等在现场参与摇号工作,认购人无需到达现场。市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管理人员主持摇号活动、宣布摇号规则及相关事宜,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提供摇号器具,按网上房地产网站公示的退房房源先后顺序进行摇号,并当场公布摇号结果。南京公证处将对摇号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届时,公众可以登录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网站(www.njnotary.cn)或关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微信订阅号(njgzcdy)观看现场直播。

九、摇号中签人在签订《预售合同时不得变更、增减认购人,如摇号中签的认购人放弃认购,则根据开发商和当事人签订的退房认购协议规定,开发商有权没收认购保证金。被放弃认购的房屋将继续进入下月的退房房源名单。

十、开发企业在退房摇号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为中签的认购人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在十个工作日内与中签的认购人签订《预售合同,中签者交纳的认购保证金转为购房款;未中签者交纳的认购金开发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十一、公证费用按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由开发企业承担。

十二、在同一预售许可项目内,且尚未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购房人申请换房,换出的房源可不参加摇号,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十三、参加退房摇号的房源,三次摇号无人认购,房源为期房的,由开发企业自行预售;房源为现房的,由开发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后自行现售。

十四、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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