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终结再审程序
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条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这条规定的是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时,规定终结审查的四类适用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此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和可视为撤回再审的情形,从而终结再审程序。
但是现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抗诉而进入到了再审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申请当事人在向检察院申诉的过程中,已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此情形下,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法院是否该终结程序?我们分析认为,此案虽为检察院抗诉的案例,但当事人已经在申诉过程中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这就意味着和解协议已经代替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应再对已经失效的判决申请执行;同时因为双方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申请当事人已经不具备申请再审的条件,因此,此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程序终结。
二、民事再审的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2012年修订后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据上可知,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一审程序来审理;如果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则按照二审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其次,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再提上诉。如果再审案件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再次,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启动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会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最后,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不同的处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会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如果有审判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等违反程序的情况从而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则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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