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适用原则是罚金数额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原则。
一、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可以处两种以上的附加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指主刑的并罚,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目前,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于附加刑的并罚,法官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并罚,即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公认的数罪并罚的三大原则。这三项原则亦当然适用于附加刑的并罚。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如在刑法中对盗窃罪明确了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1997年12月23日的批复指出: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只有三大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一)罪刑法定原则;(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始终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根本性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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