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终审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在未经当事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条款无效,小股东依法索回162万元股权。
2004年4月,吴祖亮、陆仲明等36人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并签署公司章程。之后,陆仲明按章程向公司投资162万元,占出资比例的3.24%。同年6月27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对扩股、撤股有关权利义务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监事签字认可,陆仲明也在该文本上签了字。今年2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企业名称变更及“陆仲明将持有本公司3.24%的股权以1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祖亮”等的股东会决议,陆仲明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名,而是由他人代签。随后,公司依据该决议修改了章程,变更了股东,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陆仲明不再是公司股东。
陆仲明经交涉无果,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今年2月13日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吴祖亮立即恢复他持有的股权并要求吴祖亮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陆仲明称,2004年6月27日的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公司事后套印的,自己签名时纸上无内容,是公司借口向银行贷款,要求董事签名的。
被告公司辩称,陆仲明所诉转股是事实,但股权转让是根据董事会会议说明进行的。吴祖亮辩称,对陆仲明股份的转让是公司制度规定,所转股权仅暂挂其名下,其本人并非占有该股权。因其没有侵害陆仲明的人格权,不应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房地产公司今年2月13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关于“陆仲明将持有本公司3.24%的股权以1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祖亮”的条款无效。同时,要求公司、吴祖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恢复陆仲明在公司的162万元股权登记。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今年2月13日的股东会仅有十多名股东参加,没有通知陆仲明到会。因此,在未经陆仲明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擅自转让陆仲明股权的条款无效。而该份股东会决议的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陆仲明也没有证据表明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因此,法院最后没有支持陆仲明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其他内容也为无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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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就有关决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会议议程和议案; 股东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决议的执行事项; 决议的效力;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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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决议转让其出资股权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81、如果你们进行相应的股权转让,是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的,并不是你们私下签订协议就可以了,而是需要前往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个人认为“三年不得从事公司相关业务”的规定不能对你产生效力。你作为公司股东,在转让自己的股份后,公司或其他股东无权限制你转股后的工作或经营方式,况且他们也没有支付任何对价。 3、新的协议不管任何一方不履行,相对方都有权利直接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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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的行为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06本股权变更协议(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转让方"),一家依照____国法律组建和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受让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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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权股东会决议要怎样写?股权转让新决议怎样写?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2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准时参加会议。无弃权情况。 会议由主持,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同意增加新股东,同意先生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 二、同意将原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万元人民币)无偿转让给,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变更为。 四、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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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法人变更范本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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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时股东会决议谁签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7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