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应遵循下列原则:1、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防治结合、预防为主;2、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全保障体系;3、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市政建设、涉水交通建设以及滨水景观建设的关系;4、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重雨洪利用,削减或控制城市暴雨所产生的径流和污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的批复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号:渝府〔2007〕34号
发布日期:2007-2-9
执行日期:2007-2-9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审批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的请示》(渝水利文(2007)8号)收悉,《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任务。
二、原则同意《规划》将主城区防洪标准定为100年一遇,相对独立的乡镇20年一遇。主城区城市区(北碚区除外)防洪护岸工程按50年一遇建设,并采取一批防洪非工程措施,以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北碚区和其他相对独立的乡镇防洪护岸工程按20年一遇建设。
三、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主城各区要加强协作,整合资源,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重点防洪工程项目建设,逐步构建主城区防洪体系,大力提高我市防洪减灾能力。
四、按照《规划》提出的非工程措施,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建立健全防汛指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力度,保护河道沿岸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不断提高防洪工程抗洪能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的批复
56人看过
-
颍上县城市防洪工程(二期)招标公告
112人看过
-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391人看过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449人看过
-
城市规划拆迁补偿面积标准
348人看过
-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419人看过
融资从广义上讲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融资方式分别是基金组织、银行承兑、直存款、银行信用证、委托贷款、直通款、对冲资金。... 更多>
-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18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应遵循下列原则:1、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防治结合、预防为主;2、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全保障体系;3、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市政建设、涉水交通建设以及滨水景观建设的关系;4、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重雨洪利用,削减或控制城市暴雨所产
-
防洪标准等级划分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17防洪标准的等级,一般划分为4个等级。我国的相关法律对防洪等级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防洪标准》公告,从公告的内容来看,防洪标准的等级,一般划分为4个,不同的防洪地区,4个等级的内容也存在不一样,国家是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划分的,比如城市防护区,防洪标准就是按照政治、经济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来进行划分的。
-
防洪区划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
防洪规划的效力范围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3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
城市绿化规划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用地标准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30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学校、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