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洪规划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3:50:12 495 人看过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应遵循下列原则:1、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防治结合、预防为主;2、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全保障体系;3、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市政建设、涉水交通建设以及滨水景观建设的关系;4、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重雨洪利用,削减或控制城市暴雨所产生的径流和污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的批复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号:渝府〔2007〕34号

发布日期:2007-2-9

执行日期:2007-2-9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审批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的请示》(渝水利文(2007)8号)收悉,《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任务。

二、原则同意《规划》将主城区防洪标准定为100年一遇,相对独立的乡镇20年一遇。主城区城市区(北碚区除外)防洪护岸工程按50年一遇建设,并采取一批防洪非工程措施,以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北碚区和其他相对独立的乡镇防洪护岸工程按20年一遇建设。

三、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主城各区要加强协作,整合资源,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重点防洪工程项目建设,逐步构建主城区防洪体系,大力提高我市防洪减灾能力。

四、按照《规划》提出的非工程措施,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建立健全防汛指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力度,保护河道沿岸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不断提高防洪工程抗洪能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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