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7]第155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局(处)、社会保险局(处),省级有关部门,试点企业:
现将《甘肃省养老保险业务代办机构和派出机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甘肃省养老保险业务代办机构和派出机构试行办法为提高养老保险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探索完善社会化管理有效余径,逐步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转向社会,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特提出设立养老保险业务代办、派出机构试行办法。
一、代办、派出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代办、派出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在行业、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签订代办合同或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管理程序。
(二)代办、派出机构分别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设立。对在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代办机构和在省属、中央在甘大型企业设立的派出机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各地是否在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三)鉴于我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因此,首先应在社会保险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工作人员素质好,有承担代办业务积极性的行业和企业设立代办、派出机构。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逐步向社区化管理过渡。
二、代办、派出机构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设立的代办、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对代办、派出机构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和缴拨。
(二)代办机构协助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派出机构受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开展工作。在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代办机构与在该行业的企业设立的派出机构各负其职,彼此独立。派出机构可跨行业、部门管理所在地其他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三)对省上管理的兰州地区以外的派出机构,由省上统一开设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户和特别专户,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结算户用以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结余基金除留足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外,其余全部转入特别专户储存。派出机构无权擅自动用金。
(四)代办、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由行业和企业自行确定,一般应有专人负责。所需人员在行业或企业内部调剂解决。机构人员所需经费主要由部门或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三、代办、派出机构的任务
(一)代办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所在地区内本行业所属企业养老保险相关数据资料的初审、填报、汇总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收缴和拨付养老金;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调、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做好养老保险改革的宣传、来信来访和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等。
(二)派出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受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负责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资料、数据的整理汇总、填报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会同本企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会同本企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及社会保险机构下拨经费补贴的管理使用;引导、组织离退休人员为企业、为社会奉献余热;落实和解决离退休人员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和实际困难。
(三)代办、派出机构的业务在起步阶段应首先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采取委托银行发放形式,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已建立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等,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服务。
四、代办、派出机构的考核和经费补贴
(一)对代办、派出机构实行分项评分考核办法,分为基础管理、具体任务、综合服务等指标(见附表),由签订合同(责任书)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考核。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全面完成收缴率、社会化发放率等项指标的代办机构可按征缴额的2‰给予补贴,超额完成指标任务的按超额征缴额的4%‰补贴;对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派出机构,按征缴额的4‰给予补贴;各项指标综合考核在85分以上的,按超征额再增加2‰的补贴。对不能全面完成合同(责任书)规定指标的,按签订目标实际完成比例给予补贴或按考核情况适当扣减应补经费。综合考核低于60分以下的,暂缓支付补贴经费,待工作提高改进后拨付。对连续两年不履行合同,完不成责任书规定指标,工作有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离退休人员意见较大的,撤销机构。对发生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和极坏影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二)代办机构和派出机构经费补贴,在社会保险管理费中列支,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任何机构不得在基金中列支和坐支,不得自提管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基金。拨付给的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代办、派出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日常办公经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用,不得用于非代办、派出业务以外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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