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李某,男,25岁,某市拖拉机制造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市拖拉机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市拖拉机制造厂厂长。
1997年5月,被诉人通过劳务市场招收李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2000年5月,李某被某市有线电视台招聘为架线工。李某应聘后向被诉人索要本人档案未果,认为被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终止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将本人档案移交某市有线电视台。
[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1997年5月被诉人招收李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1997年5月15日始至2000年5月15日止,李某入厂后被分配至铸造车间任翻砂工。2000年4月20日,厂劳资科长向厂长汇报1997年5月所招收的翻砂工合同即将到期,在劳务市场公开招收翻砂工,因其岗位特殊,招收有困难,建议将1997年5月招收的翻砂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01年5月。经厂长同意后,劳资科将原合同终止日期2000年5月15日变更为2001年5月15日。李某于2000年5月初按照报纸所刊登的某市有线电视台招聘启事的要求应聘,并被录取。2000年5月20李某来到厂劳资科,明确表示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将自己的档案材料移交到某市有线电视台,被诉人则以合同期限已延至2001年为由拒不交出李某档案,双方发生争议。
[分析意见]
某市拖拉机厂单方变更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可见,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变更劳动合同,而变更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某市拖拉机厂在未同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就属于违反《劳动法》的错误行为。
[仲裁结果]
1.某市拖拉机制造厂单方续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0年5月15日自然终止;
2.某市拖拉机制造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李某档案转移手续;
3.仲裁费110元由被诉人承担。
[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违背这一原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劳动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恪守这一原则。
2.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采取协商以外的任何方式续订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单方变更劳动期限也不例外。
3.对一些艰苦行业,脏、险、累岗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要从关心、爱护角度出发,采取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工资水平适当倾斜等方法,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而采取诸如单方变更合同期限等方法来挽留不但适得其反,而且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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