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股权如果可以依法转让的,村民可以质押股权为债务担保,质押股权要签订质押合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股权出质法定变更事项有哪些
1、股东出质的股权数额在设立或者变更时,一般不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质权人依法放弃质权的除外,这一放弃,包括对出质的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差额的权利的部分放弃,甚或是全部质权放弃,可结合上述质押率的阐释作进一步分析。
2、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转让债务或者债权,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担保的出资,但是可以依法增资。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3、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只能是公司名称的变更,且应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后进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而非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所以采用“公司名称更改”一词,以免引起语言歧义;
以国有股权出质后,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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