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外溺水身亡,家属索赔时诉称:“都是学校放假惹的祸”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26:20 65 人看过

学校表示,事故在校外发生,校方没有责任

金黔在线讯遵义县泮水镇某小学因为搞调研,经过上级批准后,决定放假半天。当天下午,该校五年级一名12岁的学生小鹏(化名)不幸在水库中溺水身亡。

事后,死者家属认为这是校方“不正常”放假导致的后果,为此,双方就责任问题产生纷争(本报曾报道)。22日,小鹏的父母向泮水镇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小鹏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

据介绍,今年6月3日,小鹏就读的学校因为要搞调研活动,经上级批准后,学校将下午课程提前上完,全校放假半天。

当天下午放学的时间,家人一直不见小鹏回家四处寻找,仍然没有小鹏的消息……

原来,6月3日这天,小鹏在泮水镇附近的一个水库中已经被淹死。同去的同学由于害怕,事发当天小鹏的家人找到其打听消息时,说了假话。直到次日晚,小鹏班上一名班干部从与小鹏一起去的同学嘴里“诈”出小鹏被淹死的实情。

小鹏的父母诉称:学校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违背常规提前放假,又不将此情况告知家长,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之责,致使小鹏发生不幸,故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的这一说法,被告表示,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等法规规定,学校若遇特殊情况等工作需要停课的,在经过上级教育机构批准后,可以放假。学校6月3日放假半天,是在规定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并经过中心学校(原教辅站)批准的,当天学校放假,并不是擅自行为。

学校还通过广播、班主任多次通知学生不上课,并提醒学生注意安全。这作为学校,在安全和管理上,是尽到义务的,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事故在校外发生,学校没有责任,故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

学生校外溺水身亡谁之过?当天,庭审结束后,法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法庭表示,将给双方在庭外调解的时间,若不能达成协议,将依法作出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7: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庭外调解相关文章
  • 学生野外游泳溺水学校有责任吗
    受害学生所在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非类似于家长的监护人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相关法律知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2023-04-17
    94人看过
  • 学生野外游泳溺水学校有责任吗
    受害学生所在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非类似于家长的监护人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相关法律知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2023-04-29
    90人看过
  • 暑假期间学生溺亡学校承担责任吗
    只有在学校里面发生了事故,学校才会承担责任,但是在出了学校后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并且在放暑假之前,学校都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在暑假期间,无论多热,最好是不要去河里游泳之类的,以免溺水。学校也已经让每位同学发一封信给家长,叮嘱家长看着孩子最好是不要去河里游泳,学校已经做好了自己该做的工作,所以在发生事故就不归学校管了。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认定1、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3-04-17
    318人看过
  • 寄宿学生校外溺亡次日才发现
    一名9岁的男孩在寄宿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被发现在校外溺水身亡。但按照校规,寄宿生须书面请假并经老师批准后方可离校,到底是学校疏于管理还是学生违纪外出导致事故发生?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校方对学生校外溺水死亡承担全责,赔偿学生家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老方夫妇及儿子小方均为农业户口,老方夫妇前几年开始外出到广东省深圳市居住、务工,儿子小方成为留守儿童。小方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寄宿在学校,生活起居均接受学校管理。2013年12月10日早,班主任发现小方未到教室上课后,电话通知其家长,并向学校领导汇报了情况,学校领导随后向派出所报警。后经家长、教师多方寻找,于当日中午在小学附近的小溪里找到了小方并将其打捞上岸,经法医现场确认,小方已死亡。多名同学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在事发前一天下午下课后,他们曾在学校外见到
    2023-05-03
    440人看过
  • 寄宿学生行窃时坠楼身亡家长状告学校索赔8万
    学生行窃坠亡家长状告学校索赔近8万元一审被驳回本报讯(记者/谷立辉通讯员/汪次安何为亲)仁化县某中学一寄宿学生翻越阳台到隔壁宿舍盗窃后返回时坠楼身亡,其家长称学校管理不善,诉请赔偿79400元。日前,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其家长的诉讼请求。今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仁化县某中学寄宿生刘某趁同学熟睡之机,从302宿舍后阳台爬至301宿舍后阳台,进入301宿舍,将该宿舍4名学生的衣服拿到301后阳台,搜得现金30元后翻越阳台返回时不慎坠楼。该中学保安听到响声后,立即前往查看,发现有人坠楼,当即向校领导和公安派出所报告。学校立即将刘某送医院救治。刘某因伤势过重,于3月25日救治无效死亡。今年4月10日,刘某的父母向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称刘某是学校的住宿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301、302两宿舍的后阳台之间只有一墙之隔,住宿的学生为了方便,经常从本宿舍
    2023-06-04
    359人看过
  • 校车出车祸学生死亡是学校的责任吗?
    近年来校车出现交通意外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情况屡见不鲜,发生校车事故后学生家长会向学校问责,但是我国法律中对于校车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校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因为校方与学生不存在契约关系,也就无法追究其主要责任,那么校车出车祸学生死亡是学校的责任吗?校车出车祸学生死亡是学校的责任吗?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同时,学校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由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显然主体不符。所以,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归责,只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之债。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制,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学校伤害事件中,学生的家长作为法
    2023-04-29
    493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庭外调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组织主持,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庭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更多>

    #庭外调解
    相关咨询
    • 学校提前放假学生溺水身亡学校有责任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2
      学校作出了提前放假,应及时通告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大学生在校外意外溺水身亡学校应承担赔偿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6
      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 大学生在校外意外溺水身亡学校需要负责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对于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 学生游泳溺水身亡学校有责任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学校无过错,周末不属学校监护管理范围之内。
    • 放假期间学生溺水学校有责任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2-18
      放假期间学生溺水学校没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