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从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12:13 65 人看过

爱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从保险合同中翻出一条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投保人称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此项免责条款,遂将其诉至法院。近日,白下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起因:不知有免责条款?

车主丁韵称,2004年3月19日,自己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现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公司)给爱车蒙迪欧投保31万余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共花保险费4000余元,保险期限到2005年3月20日止。投保以来,丁韵驾车出入平安。但就在合同到期前10天,坐骑被朋友刘爽借去使用。刘爽刚拿到驾照不到一年,开起车来还有点生。果然,这日刘爽在驾车行至宁连公路时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造成单方交通事故,车损约2.7万元。事故发生后,丁韵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但让丁韵没想到的是,理赔员从保险合同中翻出一条她从未见过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原来在合同附有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中,明确写明了驾驶员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此条款,刘爽在拿到驾驶证不到一年时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符合该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但丁韵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向她说明合同中有这样的免责条款,有隐瞒的嫌疑。随后,她委托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涛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白下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不能举证就要担责

刘律师认为,案发时,刘爽持有有效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理赔。在老的交通安全法规中,有关于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驾驶员不得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应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但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做此禁止。基于此,以原有规定为前提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再者,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解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其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丁韵投保的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做到了这一点,那么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白下法院在审理后,基本采纳了丁韵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与丁韵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合同附有的保险条款中有免责约定,但保险公司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条款向丁韵作过事实的说明。同时,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对初次领取驾驶证驾车进入高速公路作禁止性规定。综合以上缘由,白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丁韵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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