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
第三章等级管理
第四章升、降级管理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六章附则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建立诚信机制,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1]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建立诚信机制,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1]4号),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以用人单位遵守和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劳动保障年检等于段评估确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誉A、B、C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劳动保障信誉等级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并且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第二章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方面诚信的评价。具体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和履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解除、终(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和遵守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六条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分A、B、C三级
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为主动申报劳动保障年检,并且至少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B级为劳动保障基本合格单位,为主动申报劳动保障年检,申报当年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申报当年新成立首次参加年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C级为重点检查单位,为未主动申报劳动保障年检(含上年度按规定应参加年检而未参加年检)或已查实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在申报当年的年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等级管理
第七条劳动保障部门对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通过劳动保障网、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A级劳动保障信誉的用人单位;
(二)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情况外,当年内免除日常巡查;
(三)优先、预约办理劳动保障年检登记等事宜;
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对B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其遵守和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实施日常巡查;
(二)每年列为专项检查对象,发生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投诉举报,采取上门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保障信誉等级: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对C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以下管理:
(一)列为劳动保障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要求共设立专职劳资负责人,办理相关事宜并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三)对其上报的年检资料劳动保障部门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地实地检查,复核无误后,方可通过年检;
(四)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将予以登报公告并通报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章升、降级管理
第十条每年为一个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评定周期。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确定后,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监控,依据用人单位在相关事项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重新确定其劳动保障信誉等级。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结合用人单位年检和评估情况,每年对用人单位的信誉等级进行重新确认
(一)对评定达到上一级保障信誉标准的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并经复审合格后可调整等级,升级必须逐级复审逐级上升,不可越级;
(二)对发现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予以降级;
(三)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存在以下严重违法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将直接下降为C级
1、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2、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人数超过职工总人数20%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纠纷的;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评定,先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请升级的用人单位必须公示(中请升B级的用人单位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且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申请升A级的用人单位须在市登报公示)。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表、征等文书,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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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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