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原一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重审则不受影响。如果原一审时诉讼时效过时,但当事人在原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在重审时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如下:
1、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在审理阶段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等期限都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这种立法规定不仅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方便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试想如果在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答辩、抗辩意见等等,那么整个案件审理将会陷入不稳定状态,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在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的问题上,就是以法定的失权期间为界限,合理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贯穿于案件完整的诉讼程序中,保障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和效益。
2、发回重审是完整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采取续审模式,一、二审程序可以按照已经进行的审理阶段所出现的证据材料进行事实判令和适用法律,不可否认发回重审程序突破了民事诉讼的常态规则和及其运作,但二审法院将案件审理恢复至一审状态,目的是为原审程序中诉讼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上诉程序不能提供或不宜提供的权利救济。发回重审并非完全独立的审判程序,它依赖于原审诉讼程序,是原审诉讼过程的延续,它与一、二审的诉讼过程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诉讼程序。我国《时效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有学者认为,对于“一审期间”应当适用限缩解释,发回重审虽然适用第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重新编排案号,但是它不是全新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原一、二审诉讼程序的延续,并共同构成案件完整的审理过程。所以,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怠于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将会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产生失权的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间
1、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2、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限制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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