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办理需要哪些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8 19:29:10 287 人看过

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印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印章。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标出砍伐、迁移树木或植被的位置品种和规格;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原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印章。

三、办理地点

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

四、办理机构

开平市园林局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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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4日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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