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措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5 19:14:37 278 人看过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措施有哪些

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方式:

1.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

2.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员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务;

二、取保候审基本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基本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保证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n(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n(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n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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