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贴息的申请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的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应按照《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省级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用于省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
第四条省级预算内年度贴息资金总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逐年递增。
第五条安排贴息资金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预算内贴息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省财政厅负责省预算内贴息资金划拨、监督贴息资金使用。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能有效拉动投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产业区域布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需要引导和培育的产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优势资源开发项目;
(四)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农业产业化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安排项目贴息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投资资金来源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率。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建设期。贴息资金按年安排和划拨。
第十条项目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项目延长建设期限发生的贷款利息,已竣工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贷款、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贴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在符合上述贴息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预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证措施等;
(三)申请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还应附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机关、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地方政府、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经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贴息的项目,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内贴息资金规模统筹平衡,按预算内投资管理程序,编制项目年度贴息计划,经审查批准后,分别下达给项目、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及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年度贴息计划,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财政局。项目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贴息计划文件、银行贷款合同书、银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在项目所在市、州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拨付。各市、州财政局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五章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要严格程序,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贴息项目信息反馈机制。贴息项目单位按年向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为项目贴息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安排或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贴息的资格,同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已经批准的贴息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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