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的卖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以及宅基地房屋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特点有: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二、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耕地能继承吗
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会出现以下导致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不利影响。譬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而且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利益。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
(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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