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需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6 06:19:01 333 人看过

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之规定,商品房预售活动需满足以下几个严格要求:

首先,开发商需已完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利证书;

其次,其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者,在进行预售行为时,开发商需确保所投入至开发建设中的资金额度占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已经确定了实际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之日的具体时间;

此外,开发商还需要主动向上级主管机关县市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办理预售登记手续,依法获取商品房预售的资格许可证明。

展开商品房预售行为之后,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制度,把与预售相关的合同文本报送至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经由商品房预售活动所获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全部且必须用在该项目工程的建设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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