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8:13:23 303 人看过

担保物权中,除抵押权外,还有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方式,质权与留置权都不具有追及力。

1、物权的追及力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是以物权的追及力为前提而推衍出来的理论,如物权的追及力不存在,则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也就成为无源之水,因此有必要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考察。关于物权的追及力的定义,学者认识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4]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中,只要标的物的占有者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5]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6]其中第一种定义失之过于宽泛,不足以采。后两种定义分别从请求权说与支配权说的角度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定义,本文认为从支配权角度进行的定义能更好地反映物权的性质,而且在此种意义上也能较好的与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联系在一起,因此本文采第三种观点。关于物权的追及力存在与否,我国学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为肯定说,认为物权的追及力之功用在于周到的保护物权和彻底的了解物权的本旨,追及力不应包含在物上请求权或者包括在物上请求权和优先权之中,而应为一项独立的效力。[7]一为否定说,认为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力,可为物权的其他效力所包含。其中又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追及力是物上请求权之一侧面,无单独列为一种独立的物权效力的必要;[8]另一种观点认为追及权可由优先权与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排他效力所涵盖,因而并无单列的必要。[9]我国有学者认为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对立之处在于如何厘定物上请求权、优先权与物上追及力的关系。[10]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并没有真正把握到上述两种对立观点的客观意义和效果。上述两种观点都是在物权的效力这一框架下对物权的追及力进行讨论,物权的追及力存在与否关系到物权的追及力是否是物权的效力之一,而不仅仅是关系到其与物上请求权、优先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追及力是物权的效力之一,那么就意味着物权的追及力是所有物权共有的特性,反之则不然。物权的追及力存在与否这一问题的讨论,不能脱离物权的效力这一语境,否则就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讨论的意义。本文认为物权的追及力不仅不是物权共有的特性,而且也不是担保物权共有的特性。我国有学者认为,抵押权的物权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11]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担保物权中,除抵押权外,还有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方式,质权与留置权都不具有追及力。质权人在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不能请求返还时,其动产质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在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时,以发生留置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台湾学者刘*宽先生认为:“以追及性作为担保物权物权性之根据,亦非妥当。留置权与质权因欠缺此追及性,故亦不得以追及性之有无作为断定担保物权物权性的有无之标准。”[12]由此可见,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基础并不是没有置疑的余地的。抵押权物上追及力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以作为物权的效力之一的物权的追及力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是物权的追及力并不是所有物权的共有特征,如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就没有物权的追及力,因此认为物权的追及力是物权的效力之一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以物权的追及力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的根据也因此而发生动摇。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总是与抵押物处分的承受主义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抵押物处分的承受主义,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但此种处分不得影响抵押权,买受人仅能取得有抵押权负担的抵押物。[13]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以后,仍然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因而其对抵押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权,抵押人可将抵押物转让于第三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抵押人处分抵押物行为的影响。我国有学者认为,抵押权为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抵押人不妨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处分或用益行为,没有干涉的必要,从而在抵押权设定以后,不妨再设定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或者新创设抵押物的用益关系,甚至将抵押物出卖与第三人。[14]通过对上述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与抵押物处分的承受主义论述的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即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互为前提,互相为彼此提供佐证。按照上述观点,抵押人对抵押物可以进行处分,但存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不得因此而影响或妨碍抵押权,不得妨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我国有学者认为,限制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权利,恐怕与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切实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有关,但同时又认为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没有直接的影响。[15]但是,如何才能使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不受抵押人处分抵押物行为的影响,从而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对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使得抵押权人可以跟踪抵押物之所在而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其利益得以保全。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债权人约定承担土地不转让或不再设定义务负担的,其协议无效。《法国民法典》规定,不管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归谁所有,抵押权随不动产而存在。由此可见,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以抵押权人享有物上追及力为条件的。但是,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存在基础之一却是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权。抵押人若对抵押物不享有处分权或其处分权受到限制,那么其对抵押物的处分即为无权处分,经有抵押人之手而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就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除非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在抵押人处分权受限的情形下,抵押物受让人若为善意第三人,则因善意取得而对抵押物获得无有任何权利瑕疵的所有权;抵押物受让人若为恶意第三人,则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无论受让人为善意抑或恶意,都没有抵押权物上追及力适用的余地,换言之,即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也就使得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通过互相提供依据的方式为各自的成立寻找到了充分的依据,但是,这种循环论证的方法是应该受到质疑的,在此种方法上建立起来的抵押权物上追及力的合理性也是应该受到质疑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15: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留置相关文章
  • 不得成立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不得成立留置权的情形: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023-06-29
    262人看过
  • 无权占有不享有留置权吗
    一、无权占有不享有留置权吗无权占有是有留置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由此可见,留置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论债务人是无权处分还是非法占有,只要债权人是善意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行使留置权。二、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留置权会消灭的一般事由:1.债务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2.债务人不履行到
    2023-04-26
    288人看过
  •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有哪些以及什么是留置权的不可分性
    一、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有哪些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有哪些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留置物因某种原因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在其之上的留置权不受影响。留置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留置物行使权利。2.留置物部分灭失、毁损的,其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经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留置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分割以后出现的数个债权人对该留置权形成准共有。各债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对于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权利。4.债权中部分受清偿,并不产生留置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于留置物的整体主张权利。当留置权人的财产为可分物时,为求得留置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均衡,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二、什么是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
    2023-06-21
    97人看过
  • 权利质权有没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善意取得制度”可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但是权利质权没有追及效力。一、什么情况下质权生效(一)动产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
    2023-03-16
    67人看过
  • 留置权是否具有物权性,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留置权是否具有物权性留置权具有物权性。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二、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2023-06-20
    456人看过
  • 具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
    下列合同债权人有留置权:1.加工承揽合同。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3.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5.财产租赁合同。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1、占有权,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2、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
    2023-07-22
    339人看过
  • 留置权不具有可分性要怎么理解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物全部行使权利,留置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分割或者部分让与、清偿,留置权均不受影响。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留置物因某种原因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在其之上的留置权不受影响。留置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留置物行使权利。2、留置物部分灭失、毁损的,其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经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留置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分割以后出现的数个债权人对该留置权形成准共有。各债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对于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权利。4、债权中部分受清偿,并不产生留置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于留置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一、留置权的实现方法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种:1、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
    2023-02-18
    463人看过
  • 适用留置权的条件,留置权的效力
    一、适用留置权的条件适用留置权的条件如下: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效力如下: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三、留置权无
    2023-07-21
    310人看过
  •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一、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效力如下:1.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并占有动产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他权利。2.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的义务;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的义务;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留置权构成要件如下:1.债权人占有动产。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三、留置权是法定的吗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
    2023-06-25
    157人看过
  • 质权及留置的区别
    一、质权及留置的区别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且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或者质物。(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
    2023-05-06
    488人看过
  • 留置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法律综合知识
    一、留置权有什么法律效力留置权的法律效力有如下: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二、留置权怎么取得留置权取得的方法如下: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
    2023-08-28
    72人看过
  • 留置权具有哪些法律属性?
    留置权具有的法律属性如下:1、留置权是合法的;2、留置权具有物权性;3、留置权不可分割;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即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一、债权担保的形式都有哪些债权担保的形式有:1、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不转让对特定物品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格优先受偿;3、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将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押交付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押偿还
    2023-06-28
    256人看过
  •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的原因
    留置权在从属性的问题上具有三点问题内容,关于这个内容的变化,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为什么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
    2023-06-08
    83人看过
  • 动产留置权效力
    法律综合知识
    一、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这里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对留置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既包括物的所有人,也包括对留置物享有经营权的人。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因此,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处分留置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可。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因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也就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质押和出租。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留置物的占有权。(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3)对留置物必要的
    2024-04-17
    324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留置
    词条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留置
    相关咨询
    • 动产抵押是不是具有追及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3
      动产抵押不具有追及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货物留置权涉及的范围具体有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1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指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依法律的规定对在其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应付的费用时,依法予以留置,并就该留置财产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留置权在哪些方面具有法律效力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7-26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
    • 抵押权动产是否具有追及力的关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5
      动产抵押不具有追及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留置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哪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24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