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07:14 235 人看过

一、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去用人单位处上班。

(一)只有法院执行庭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费,对方承担(个别地区要求申请人先垫付执行费,执行后再返还给你);

(三)可以查封对方的银行账号、车辆、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所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申请人需要尽可能多的提供对方的银行账号或其他财产的信息,以供法院执行人员去尽快执行;

(四)需要申请人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有样本,到那抄写一份即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及对方的资产情况。

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只会调查房产车辆和银行账户,如果查不到财产,法官会通知申请人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提供的,法官会发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之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才会恢复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具有的性质与功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使强制力实现民事请求权给付内容之权能,谓之强制执行权。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因此,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了强制执行法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说法,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归入司法权范畴,也有人认为强制执行法具有行政权的特性,笔者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以法理为基础,将强制执行法的性质概括如下:

(一)强制执行法是公法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型程序,虽然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私权,其中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例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主动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协商变更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等。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对实体争议和程序争议的裁判,还是对各种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均体现了国家强制性,以及公权力的浓重色彩,因此,强制执行法毫无疑问是公法。

(二)强制执行法是一般法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普遍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期间或者对于特定的事件、特定的公民有效的法。强制执行法是在我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普遍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因而属于一般法。

(三)强制执行法是非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里的执行程序,主要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使审判阶段确定的私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力。大陆法系理论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诉讼程序说和非讼程序说之争,争讼程序说认为,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程序,其目的是维持法律及确保其实效性,其程序构造也是法院就对立双方当事人的参与而设置,一直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

三、劳动仲裁强制执行后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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