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保险代位求偿应该找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32:17 211 人看过

1999年10月16日,某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承保自鹿特丹运往上海的29卷装饰纸。投保人为某木业公司(以下称木业公司),收货人是某装饰耐火板公司(以下称收货人),保险条款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该批货物1999年10月6日装船,某外运公司(以下称外运公司)的德国代理人签发了以外运公司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某船公司的HANJINSAVANNAH轮。该轮1999年11月6日抵达上海,11月16日收货人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遂由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11月23日,保险公司委托某公估行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货物实际损失为23,521.96美元。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并据此向外运公司和承运人某船公司(依据HANJINSAVANNAH轮名称,猜测其船东为韩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处两被告赔偿损失。

【审判】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并查明:

1、保险公司与木业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

2、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向收货人赔偿后得到权益转让书,取得了涉案货物的代位求偿权;

3、被告外运公司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

4、货损的价值以公估行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5、原告仅凭承运船舶名称HANJINSAVANNAH轮猜测但没有证据证明韩进公司是承运船公司,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外运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3,521.96美元;驳回对被告韩进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外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这是一起海上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众所周知,保险业产生于海运,所以保险业的基本原理必然在本案中得以体现。投保人对货物投保,俗称买保险;运输过程中货物受损,俗称出险;保险公司依检验结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术语称为理赔;而事项中如有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受益人(被保险人)后则取得代位权,向第三方追偿损失,这就是代位求偿。本案中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代位求偿权之取得:《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因海上运输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被保险人)有权对承运人索赔;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在此应注意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的决定性凭证是付款凭证,而不是被保险人签署的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即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索赔数额不应超出其向被保险人赔付的数额。

二、诉讼时效:《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期间不要说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对收货人(被保险人)也是十分紧迫的,因为索赔人必须在一年的时间内备妥全部合格文件,以正当原告的名义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正确的被告提起诉讼,任何错误或疏漏都有可能导致诉讼被驳回,从而失去索赔的机会。所以一旦发生海运货物灭失或损坏,保险公司会采取下面两种方式来保护向承运人的索赔权:1、在进行检验、定损和理赔的同时要求承运人延长诉讼时效。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可能与承运人达成和解从而减少讼累,其风险则是由于不同国家法院对延长诉讼时效的效力的不同态度,承运人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未必最终得到法院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与承运人的协商破裂,就有可能失去诉讼保护权益的机会。2、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报告后迅速检验、定损和理赔,然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这种方式保险人更有把握取得赔偿,案件中的保险人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可谓上策。

三、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海商法》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作了定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该法同时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负全程责任,但如果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则可以对由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举证来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应对之负责,从而使自己摆脱责任。但在本案中除原告将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外,作为第一被告的承运人外运公司对此无所作为,真可谓引颈受戮。出现此种情况原因有二: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有关联,他们通过私下的约定来解决货损货差时的赔偿问题,无须对簿公堂;2、承运人是国际运输的菜鸟。总而言之,承运人在处理本案货损赔偿中的行为举止不具有典型性,不可效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5: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上运输相关文章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知识: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
    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
    2023-06-09
    314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区别于物上代位权
    如保险标的完全损失,则物权已不存在;如发生部分损失,则损失部分无物权,尚存部分仍归属被保险人,不发生物上代位权的问题。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在保险人依法承担了保险标的完全价值的赔偿责任后,对保险标的残余物应当已作价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减,否则其所有权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还应当包括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上的代位权。所谓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之日起,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的物权。保险物上代位权主要产生在保险委付、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各国立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全部保险赔偿金额后,应当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残余物的一切权利。[英国《海上保险法(1906)》也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后,取得被保险人对其给付赔偿的保险标的剩存利益。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对物上代位权作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2023-06-21
    297人看过
  • 海上风险及损失-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
    2023-06-09
    354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出险后出单赔偿案
    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被
    2023-04-23
    245人看过
  • 活用国际海上运输保险策略
    办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投保时才能做到合理、有利、防风险于未然。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每一单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回避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正如深圳人保核保处的麦勇华先生所说:国际运输保险就业务内容来讲是最复杂的。它的品种多,不仅有主险和附加险,而且附加险又分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主险的选择、主险和附加险的搭配运用都需要专业知识。险别选择五要素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广东省人保财产保险公司货运险处高树华科长,经办国际货物保险已有许多年头,他认为,出口
    2023-06-24
    322人看过
  • 如何避免海上运输保险“盲区”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卖方到买方必须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装船、储存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容易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因素遭受损失,货主为了在货物受损后能获得经济补偿,就必须对货物进行保险,因此,保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根据国际惯例,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止,一般是舱运输即从起运港起到发货人的仓库止。那么,是否发生在舱至舱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均可获得赔偿呢?未必!让我们先看出以下的两个案例。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投保海上运输保险,根据国际贸易规定,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才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买方只对在装运港船弦以后的货物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风险发生在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和卖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以CIF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卖方投
    2023-06-09
    344人看过
  • 海上运输和海洋运输的区别
    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损失形式,包括海运、陆运和内河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部分损失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指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救难措施所导致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单独海损则是不具备共同海损性质且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 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损失形式,包括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部分损失则是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
    2024-01-05
    246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般货物险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一般货物险中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特别货物险分为散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两种。在两类五个险种中,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从中选定一种作为基本险。在此基础上,如果投保人愿意,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没有投保基本险的保险合同无效。(一)平安险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保险市场的FreeFromParticlarAverage(F.P.A.),原意是不负责单独海损,即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责单独海损。但是在今天的海上保险实务中,平安险不负单独海损责任的原则已经有所改变。保险人对于特定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予以承保。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
    2023-06-06
    141人看过
  •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费率的组成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费率一般由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各愈龄船舶加费率构成。其中基本险费率根据一般货物和指明货物的区别分别作出规定。1.一般货物的基本险费率。一般货物是指凡未被列入指明货物中为海运、陆运、空运和邮包四种。海运的一般货物费率按险别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类;陆运、空运和邮包的一般货物费率按险别各分为陆运险或空运险或邮包险和一切险两类。此外,用同一险别承保的货物运往不同洲、国家和港口的费率均有所不同。2.指明货物基本险费率。指明货物的基本险费率仅适用于特别指明的货物,这些货物由于损失率高,因而其费率比一般货物较高。指明货物可分为八类货物,即粮油食品及土畜产类。轻工品类、纺织品类、五金矿产类、工艺品类、机械设备类、化工品类和危险品类。需要按指明货物计收保费的应在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上的货物栏内写明,并在备注内注明扣除免赔率或加贴条款等有关规定。凡是指明货物费率表中所列举的货物,在计算保
    2023-06-09
    220人看过
  •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实效
    ---我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266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有效期间继续计算。---第26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保险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2023-06-09
    165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Risk),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2)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3)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或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责赔偿。战争险的责任起讫采用水面条款,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
    2023-06-09
    150人看过
  • 某保险公司代位诉实某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锈损赔偿
    被告:香港。某轮船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住所地:香港某商业中心29楼。1994年4月中旬,托运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在中国南京港通过其代理江苏远洋公司,向某公司经营的郁金香轮托运价格条件为CIF马来西亚槟城307美元的钢板1506.161吨(计263捆),303美元的钢卷1992.02吨(计172卷)。某公司将该批钢材装载在郁金香轮二、三号航底部;随后又在钢材上配载了到马来西亚巴生港的磷矿粉14000袋计712.977吨,到马来西亚巴西古丹港的氯化铵66050袋计3309.101吨。同月20日、21日,某公司在南京港的代理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代理某公司签发了抬头为某公司,编号为A02-94-1、A02-94-2的二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二套提单正面记载发货人五矿公司,收货人由发货人指示,通知方为荣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承运船舶郁金香轮,装货港中国南京港,卸货港为马来西亚
    2023-06-24
    399人看过
  • 上海铁路运输
    住宿费
    在上海四通八达的交通运输网中,铁路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位于上海不夜城的铁路新客站、位于西北角的上海西站成为上海面向其他、地区的窗口。上海铁路局是中国铁路华东地区特大型企业,主要担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和上海四省一市的铁路运输经营管理和铁路建设,铁路运输业务辐射全国各地。管内有津浦、沪宁、沪杭、浙赣、京九五条主要干线和阜淮、淮南、皖赣、鹰厦、外福等其它线路,营业里程4455.8公里。1999年旅客发送量达14525万人,货物发送量达12423万吨,运输收入达115.6亿元。全局日开行客车185对,货车1169对,并拥有夕发朝至直通列车、快速列车、假日旅游列车、集装箱运输、货运五定班列、行包专列等安全、正点、快捷、舒适的特色运输产品。假日列车是为市民节假日外出休闲旅游而特别开发的旅游新产品。它以方便游客、优质服务为原则,采用设施一流、乘坐舒适的新型车辆,选择最佳运行时间,为游客提供食、宿、行
    2023-06-09
    241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代位求偿权作了规定,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上可知,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转移属于民法中债权的转移,债的转移为债的主体的变更。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据此提起诉讼时,亦应按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产生的是侵权之债,若被保险人直接起诉侵权人,则应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保
    2023-04-25
    401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上运输
    相关咨询
    •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 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应当以谁的名义进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 保险中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求偿权的通俗解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5
      如果你买了保险,一般是你的保险公司赔给你,你给A;如果你没买A买了,A的保险公司先赔A,A的保险公司代A向你索赔(代位求偿)。注:此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买了保险也不关保险公司的事。
    • 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制度中对代位求偿权有哪些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4、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
    • 附件海上运输代理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1
      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方应当从有利于发展水运,促进流通,方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益出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订定期或航次性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接受委托的港方(含所属港埠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为航方所属的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委托的航方(含全民、集体、个体船舶)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有章的规定,向港方支付货运业务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