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可以代理人签字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23:54 226 人看过

一、鉴定申请书可以代理人签字吗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文书司法鉴定申请书

文书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男/女,中国xxx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现住xx市XX路XX号某小区X号楼XXX室。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xx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13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xxx”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13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13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

(一)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认;

(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委托鉴定。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苏州市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

(三)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五)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六)职工复查鉴定,需提供与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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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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