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工伤赔偿标准及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7 18:20:13 466 人看过

苏州市一级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其中,伤残补助金为二十七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苏州市一级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具体计算:1、伤残补助金:二十七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2 0 1 7 年 苏 州 一 级 工 伤 赔 偿 标 准 如 何 计 算 ?

根据2017年的《苏州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视为其认可了工伤认定申请。此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保险待遇将无法享受。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其伤残等级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则可以领取伤残津贴,但需要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综上所述,2017年苏州一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7年苏州一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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