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企业“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9 07:34:32 334 人看过

一、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这样对非正常损失的准确规定是一大进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二、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非正常损失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现举例说明有关非正常损失税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

【案例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

贷:原材料5000

借:管理费用4500

其他应收款———李某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此时应把损失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对应运费部分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损失的原材料成本一并计入“管理费用”。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原材料价格进项税额=(5000-500)×17%=765(元);

运输费进项500÷(1-7%)×7%=37.63(元);

应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65+37.63=802.63(元)。

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302.63

贷:原材料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2.63

借:管理费用4302.63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302.63

由此可见,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非正常损失”所做出的新的界定增强了税务机关对这类事项认定的操作性,只需关注企业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带来的损失是否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其他事项如自然灾害等带来的损失不必监察,以减少工作繁杂度;同时,更多情况下的企业存货损失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减轻了企业纳税负担,账务处理也得到了简化。

这里需要注意,在处理产品或废旧物资时,发生销售价格下调的因素,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核算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如果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生由于销售价格下调而引起“正常损失”的业务处理,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货物损失鉴证,确保正常损失的真实性,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可。

三、非正常损失不同会计处理对增值税的影响

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会计上对此的不同处理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税法分析,不得抵扣的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这部分进项税额。

【案例2】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金34000元,由于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含税收入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0万元,贷记“原材料”20万元。由于会计处理时,将全部材料成本金额转入损失,意味着原材料已经全部发生非正常损失。因此,这2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全部转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该公司将损失的原材料销售取得的50000元收入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50000÷(1+17%)×17%=7265(元)。

事实上,企业因销售原材料取得50000元收入,我们可认为该公司发生的损失并不是全部损失,是大部分损失。对于原材料发生部分非正常损失,取得清理收入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税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只要企业会计上不作为全部损失处理,就不必转出全部进项税。

那么,A公司应该转出多少进项税额呢?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200000-50000÷(1+17%)=157265(元),原材料非正常损失部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34000×157265÷200000=26735(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00-26735=7265(元)。50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1+17%)×17%-7265=0,公司为此需要负担的增值税比全部转出进项税少缴7265元。

由此可见,会计处理后可以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发生损失后取得的原材料清理变价收入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如果企业存在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的税金金额。

A公司全部的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157265元,贷记“原材料”157265元;转出部分进项税金转出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6735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735元;取得清理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50000元,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42735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元;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141265元,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141265元,此部分非正常损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非正常损失中对管理不善的判断如何把握

目前对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判断很难把握。如:(1)火灾损失(查不清具体原因,无事故责任人),存货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2)食品超过保质期未售完遭经销商退回报废,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3)产品质量不过关报废(可能是购入原料不过关,也有可能是设备磨损、技术或者产品工艺调整造成的或是其他非人为原因),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因管理不善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的确存在上述现象。对上述发生的事项,结合税收管理特点,笔者认为,对于火灾引起的损失,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判断管理责任更为有利;而对食品超过保持期和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损失,客观地讲,不能完全排除管理不善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应提供充分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与管理无关的证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4日 15: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不同的账务处理将如何影响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务筹划
    对于大多数的生产企业来说,存货是企业生产制造及销售过程中最主要的基础物料,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生存货损失,笔者就存货非正常损失有关增值税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一些讨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损失。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然而会计上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不同的账务处理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影响。【案例】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6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后来该批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变质
    2023-12-03
    68人看过
  •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按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看损失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
    2023-05-05
    305人看过
  • 改进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
    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无论是改革增值税制,还是在财税合一的基础上完善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能导致增值税会计处理更加繁琐,从而增加企业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遵从成本。在这个问题上,不论是会计服从税法,还是税法服从会计,显然都是不现实的。因此,会计和税法应该相互分离,即建立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是完善增值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必然结果。(一)增值税会计的定位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汇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一门专门会计。增值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以增值税法为依据,通过货币计量,对企业增值税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增值税会计作为联结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一门专业会
    2023-06-05
    331人看过
  • 非正常损失存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因管理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会造成存货短缺或毁损。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由于非正常损失存货形式多种多样,很多一般纳税人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在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常会出现差错。对非
    2023-04-24
    371人看过
  • 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底,因公司更换仓库保管进行了财产清查。清查中发现,库存A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盘存B原材料短缺18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由于遭受水灾,损失产成品成本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50%;6000元半成品,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到期承租经营一车间积压产成品原值50000元,经资产评估减值至20000元。该公司想了解,上述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毁损、半成品削价、资产评估减值等情况造成的库存减少或减值,是否均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问题,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
    2023-05-05
    122人看过
  • 新增值税下怎样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涉税处理
    企业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若取得了实施细则和通知中所指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类似的处理方法,将可抵扣的增值税列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以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若是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则不能抵扣,全部列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增加渠道较多,有外购、自建、接受投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现分别予以说明。(一)外购固定资产企业从外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应按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增值税和运费单据的7%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实付或应付金额记货币资金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借记“固定资产”(实际成本)、“应交税费6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若购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后才能使用,则购入时先计入“在建工程”,增值税处理与不需安
    2023-05-04
    258人看过
  • 会计如何进行增值税税额计算
    每月月末和月初是会计最为忙碌、最为重要的时间,一个月的工作结果都要在这几天进行归集、编制报表和纳税申报。越是忙乱的时候,越容易出现差错,因此会计应将每月的工作进行归类,区分轻重缓急,不要盲目的工作。现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列举每月会计应该注意的工作重点:一、增值税税额计算(一)积极核对销售业务,尽快填开销项发票,确定当月销项税额。销售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点,是企业经营的核心。销售发票是财务记账,确定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因此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尽快给对方开具发票,确定当月销售情况。一个业务从合同签定,到公司发货、对方验收确认、发票填开是有一段时间的,这段时间又因为客户的大小、业务往来的频率、各公司验收程序的不同存在差异。有时销售企业甚至不能自主确定开票时间,只能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开票,与税法规定的开票要求不符。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对企业日常销售业务的处理相当明
    2023-05-03
    70人看过
  • 怎样进行增值税合理避税
    增值税的合理避税方法如下所示:增值税的固有特点,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1.利用挂靠避税筹划.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2.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3.利用市场定价自主权进行避税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
    2023-05-08
    475人看过
  • 非正常损失如何进行稽查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属正常的损耗,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企业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一般发生在采购、生产、保管、销售四个环节。对非正常损失的稽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①确认是否存在正常损失。首先,分析会计报表。一查资产负债表的待处理财产损益项目,调阅相关凭证进一步核实是流动资产损失,还是固定资产损失,因为只有流动资产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调整问题;二查损益表,如果发现表中列支的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大,则调阅凭证看有无非正常损失项目。其次,分析财务指标。有的纳税人在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后,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增加当期生产或销售成本,导致月份成本偏高、毛利率偏低。稽查时可通过比较分析法,查看纳税人在稽查期所销售货物的平均单位成本是否比一般水平偏高,如
    2023-06-07
    163人看过
  • 营改增后怎样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账务处理规定如下:(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采购等业务
    2023-12-23
    424人看过
  • 事业单位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一、事业单位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2023-05-04
    126人看过
  • 企业遗失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补救?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机打发票丢失怎么办?一、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可是一件可大可小的问题,如果不进行重视,财会人就会负上一定的责任,关于发票丢失的问题,其实国家法律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明确了使用发票的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好增值税发票,假如发生丢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部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关于发票的丢失,主要有分有意与无
    2023-07-20
    94人看过
  • 这几种增值税优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不但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条例实施后又陆续出台了与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企业财务人员除需要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外,还需明确与其相关的处理,否则会带来风险。笔者对几种常见的会计处理进行梳理。增值税优惠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税款,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直接减征一般有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即征即退是指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主要是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
    2023-05-04
    386人看过
  •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非应税项目是指非缴纳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及基本建设的在建工程等。基本建设在建工程是指
    2023-05-04
    36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抵扣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0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
    • 企业怎么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8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他具有五方面的特性:合法性、筹划性(预算性)、收益性、综合性、可操作性。其最终目的是减少涉税风险,降低税负。
    • 企业注销增值税进项怎么做会计分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1、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 2、法律依据: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
    • 增值税免税企业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安徽在线咨询 2024-12-27
      增值税免税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会1995年第6号文件,财政部对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包括返还和减免。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政策行临时减免。例如,财税2001年第113号文件规定,农膜、农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政策性临时免征增值税。在财会1995年第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是为了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而制定的法规,2012年7月5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由财政部印发,自2012年7月5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