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受伤能不能工伤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17:45:42 174 人看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施工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遭拒

从事家庭装饰工作的左先生2008年6月在工作中受伤,右手食指被截掉两节。他向所供职的荣欣家庭装潢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谁知后者竟否认他是公司员工。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认定左先生与荣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审理中,左先生希望那户居民提供家庭装饰合同,证明他是荣欣公司员工,可那户居民身在国外而未能如愿。荣欣公司则提供某服务社负责人为证人,证明左先生是该服务社聘请的工人。由于该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未被法庭采信。法官确认是荣欣公司员工包某招用了左先生,包某自称为某服务社工作,但服务项目并不包括家庭装饰,因此法庭认定包某不可能是该服务社员工。法庭查明,该服务社工作场所悬挂着荣欣公司的广告牌,所用电话号码用户正是荣欣公司。法院认为,荣欣公司不可能将自己创立的品牌任由他人利用,该服务社与荣欣公司存在内在关联。包某具有荣欣公司人员身份,他向左先生发放荣欣公司工作证,该工作证《使用须知》写明“本卡系公司内部员工身份证明”,因此左先生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是荣欣公司员工。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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