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深圳市提出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施工企业,将实行一票否决的新闻,作者袁斗成昨日撰文提出解决欠薪须治标又治本,对此观点笔者基本赞同,但作者称在给欠薪治罪的法律还没出台的情况下,不妨转变一下思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澄清,以正视听。
其实,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对于欠薪实行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惩罚违法当事人和防止类似事情的再度发生,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的双重目的,此即所谓吓阻效应。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现实情况却是,劳动者能把欠薪原封不动地讨要到手,就谢天谢地,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有几人享受过法律给予的特等优惠?
再进一步说,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打官司,甚至可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法院裁定用人单位欠薪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可以罚款、拘留乃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欠薪还有刑法侍候,严厉程度可谓空前,甚至可以说是伤其筋骨,问题是言必行行必果才有威胁力,这样的刑场没有人去过,久而久之,所有的担忧必然化为乌有。
也就是说,法理上一套,实践中又是另一套,法眼里本该揉不进沙子,可纸上的权利中看不中用,看似威风凛凛的法令,到了现实中便没了尊严,仿佛一下子变了模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纠偏,尤其是相关执法部门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显然比一票否决显得更为紧迫,也更为重要。也就是说,不是欠薪治罪的法律还没出台,根本还是执法出了问题。
正如作者所说,治理欠薪是个系统工程,不要厚此薄彼,哪一手都不能软,多管齐下使欠薪者被置于阳光的监督中。这多管其下,就包括便捷的维权通道,让相关法规落地生根,真正成为保护劳动者的有力武器,成为遏止欺诈行为的一柄利剑。对于欠薪而言,执法部门应该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让其加倍付出代价,对于那些屡有劣迹的无赖老板,要罚得他们心惊肉跳、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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