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要登记不动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09:22:31 431 人看过

国家登记不动产可以确认和保护不动产物权。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

各地要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窗口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在即,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快推进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尤其是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全面履行好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

国土资源部4日公布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明确原来保存在有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时间,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

通知强调,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力争2015年底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不动产登记的四统一。完成机构整合的省、市、县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唯一可以接入信息平台的部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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