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解读【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2:01:43 176 人看过

第五条【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认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条是关于如何认定名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单价等);签署正式契约的时限约定等。如前条解析所述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的性质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应当在开发商已办妥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开发项目已定型,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间内签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00年9月13日,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合同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依据;(3)商品房销售依据;(4)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5)计价方式与价款;(6)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7)付款方式及期限;(8)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9)交付期限;(10)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1)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12)交接;(13)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4)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5)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6)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7)保修责任;

(18)双方就小区、楼宇命名权、屋面、外墙面使用权的约定;

(19)买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公摊面积的承担义务;

(20)争议解决方式;

(21)未尽事宜;

(22)附件效力;

(23)附件形式要求;

(24)一自签订之日生效;

(25)登记备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相比较,从性质上讲《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颁规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具有部颁规章的约束力,属强制性规范;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政府主管部门为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护购房小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制订的引导、示范的合同文本,属任意性规范;从内容上讲,《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涵盖的内容基本相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细化,是商品房买卖本约的标准文本,前者是后者一种实施方案。两者所追求的目标都是要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这种规范行为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规制而非对预约的规制。

我们认为,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一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二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第三,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台湾学者黄立认为,“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异其性质及效力,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不得径依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又买卖契约,非不得就标的物及价金之范围先为拟定,作为将来订立本约之张本,但不能就标的物及价金之范围先为拟定,作为将来订立本约之张本,但不能因此买卖本约业已成立。预约系债法上的契约,经由预约负有于较晚时点订定主契约之义务,预约之标的既系主契约之订立,自不能根据预约诉请履行,为主契约标的之义务。契约应以缔结义务行为作标的,如以处分行为为标的时则非契约。预约之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时无法订定主契约时,事先对当事人加以拘束。又预约系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本约)之契约。倘将来系依所订立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本件两造所订契约,虽名为土地买卖预约书,但除买卖坪数、价金、缴纳价款、移转登记期限等均经明确约定,非但并无将来订立买卖本约之约定,且均为双方照所订契约履行之约定,自属本约而非预约。”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上述规定明确了制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宗旨、目的及适用范围。规章是规制商品房交易合同本约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的条款适用于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也是指本约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而非预约必备条款。换句话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就是本约,而非预约。如果商品房销售合同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内容,即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障碍”而没有签订预约的必要,而且具备了上述内容即具备了商品房现实交易的可能性,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成为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因在预约阶段存在“事实和法律上障碍”而不可能作出明确具体约定,.即在预约合同中表现为缺失条款或不确定条款,需要双方在本着诚信原则,循着预约合同确立的原则,履行预约合同。履行预约合同的过程即是克服“事实或法律障碍”的过程。预约合同履行完毕“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即不存在,填充缺失条款和明确不确定条款的条件已成熟,诺成性合同即转化为实践性合同,预约即转化成本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00: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认购书相关文章
  • 商品房认购书到底是预约还是本约
    当事人对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还是本约存在争议的,不应当拘泥于协议书的名称,而应探求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对认购协议书内容进行解释,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对于符合上述规定及而且其他属于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实践中对于商品房认购书系预约还是本约如何判断,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协议签订的时间;第二,双方是否仅仅是为购买该房屋达成初步意向;第三、对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房价、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具体的交易条件是否写进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明确约定;第四、出卖人是否已经按按照约定收受房款。对这四项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出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来认定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一、商品房
    2023-03-18
    304人看过
  •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及含义”理解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及含义理解《安徽律师》2007年第1期登载的《从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看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一文中,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一项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依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而不是依《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表》为依据。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该文作者导致形成这种观点,是因为其对一I《从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看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一文,本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及含义理解上偏差和片面,这样势必会误导读者。在本人参与代理的80位购房户诉安庆市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称安庆市房地产第一案),各购房户在2004-2005年间先后与安庆市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5月30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
    2023-06-10
    162人看过
  • 预约认购商品房须慎重
    据报道:厦门海沧区一购房者交了五万元认购金,说好五千三的房价,开盘时遭遇开发商涨价要卖七千元;同安区一开发商收了认购金一年后,楼盘始终没有推出来,业主无奈退房,但资金已经被开发商白用了一年。据调查,目前房地产市场上,有认购金卡、VIP卡,有“购房诚意金”,还有购房“增值卡”,开发商亮出了名目繁多的商品房预约认购招数。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就卖认购金卡、VIP卡,缴纳“购房诚意金”等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变相预售商品房行为。一些楼盘的开发商在开盘前夕,在房价未定的情况下,就以公开发售VIP房卡等形式,以购房者可凭VIP卡享受每平方米数百元的购房优惠诱饵,来吸引消费者来购房。消费者要拿到购房VIP卡,需要先付出数万元,如果能吸引上千人购卖,开发商至少可以收到上千万元的认购金
    2023-06-05
    340人看过
  • 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怎样的?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签署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将来所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主体具有一致性。签署认购书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的交易行为,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就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认购书在具备一定条件时还可以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3-06-10
    357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认购预约是陷阱还是机会
    福州的楼市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开发商在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搞一些营销、促销活动,通过预约登记、发放认筹卡、收取诚意金等行为吸引一批客户,使之获得所谓的优先认购权。然而,楼市的跌宕起伏、房价的不断高启,使这些准客户们发出惊呼:认购预约,是抢占先机还是落入陷阱?登记客户:一年前的预约一年后的噩梦近日,认购预约了同一楼盘的3位购房者来到记者办公室,诉说了他们噩梦般的购房遭遇。据他们介绍,2004年11月,一开发商在福州市住交会上推出一个濒临闽江的楼盘。2005年5月,该开发商在一家五星级酒店举行了楼盘推介会,采取电脑摇号预约登记方式,确定预约客户的购房顺位,同一套房子有几位预约者,当第一顺位预约者放弃认购权时第二顺位才补上,以此类推。每位预约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预约单,并按不同顺位交纳1万至3万元不等的诚意金,开发商一举融资上千万元。当时,该楼盘销售人员口头宣称了一个大致楼价,高层每平方米40
    2023-04-22
    67人看过
  • 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司法解释
    一、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司法解释认购协议定金一般不能退。但若因卖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买房定金未签认购书可以退吗买房定金未签认购书购房者毁约的不可以退;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化天然要素等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售房者毁约的,定金可以退回双倍。三、商品房买卖签订认购协议时要注意哪些事项签合同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合同中的空白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在一些条款下面,会有空白条款的存在。有一些空白条款需要双方确认后填写或者需要特殊注明的,但有的开发商会告知购房者合同是同一版本,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这样开发商就有可能在空白地方做手脚。因此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
    2023-04-12
    230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定金有风险吗
    认购定金难归还,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面积误差设陷阱,违约责任不对等,一房二卖搞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购房签约先交钱。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定金是存在风险的。成约定金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
    2023-04-21
    123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
    商品房交易通常采用先签认购书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从性质上讲商品房认购书属带未决条款的预约。由于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订本约。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定金。一、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订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二、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变更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赔偿金。三、按揭未获批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
    2023-03-20
    391人看过
  •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何约定违约责任呢购房合同有许多项目,其中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和购房者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约定责任时是对等的。然而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往往设置一些陷阱,列出许多制约购房者较为苛刻的违约条款,而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则设法避开,或者是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责任约定却不公平、不对等,同样对购房者极为不利。1.明确违约责任类型责任约定要具体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方面违约情形主要包括:(1)卖房后要求换房;(2)不按期交房;(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如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4)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5)商品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6)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使用条件;(7)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商
    2023-06-08
    189人看过
  • 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区别
    预售合同与认购协议书区别极大。预售合同与预售认购书的区别如下:1.法律效力不同。预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条款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认购书属于预约性质,本质上尚不构成合约,对双方没有强制性约束。2.本质不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本约,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买卖合同一样。而预售认购书属于预约,不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3.核心目的不同。预售合同是对房屋基本信息及价格等核心条款进行确认。而认购书只是对房屋进行确认,表达的是对购买房屋的意向。一、商品认购书和购房合同是一样的吗认购书不是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商品房认购书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的。二、民法典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的区别根据民法典对于购房的相关规定,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购房合
    2023-03-30
    155人看过
  • 开发商违约后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开发商违约后怎么维权1、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后退房;2、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
    2023-07-24
    260人看过
  • 认购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一、认购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吗?依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签订特定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划,其主要意义就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合同的义务;本约合同则是对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预约合同既可以是明确本约合同的订约行为,也可以是对本约合同的内容进行预先设定,其中对经协商一致设定的本约内容,将来签订的本约合同应予直接确认,其他事项则留待订立本约合同时继续磋商。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是看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
    2023-06-10
    462人看过
  • 商品房认购书跟合同的区别
    一、商品房认购书跟合同的区别商品房认购书跟合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2.约定的内容不同。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3.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二、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
    2023-06-19
    264人看过
  •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八大新规解读
    实践中我们更多用到的是预售版本的合同,该预售合同文本共24页、主合同条款29条,同时还有11个附件,篇幅内容较2000版本增加很多,这种变化也反映了此次合同文本约定细化、规范化的显著特点,本文就文本中的新规则、新特点简总结八大规则:新规则一:开发商违反合同承诺,最高可拿到双倍的总房价款。合同第五条要求开发商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不存在一房两卖、不存在司法查封和限制转让三种情形进行承诺,如果开发商违反这些承诺,导致购房者合同无法备案或无法办证的,就可以主张退房、退利息,然后最高再可赔偿一倍的房价款。举个例子,一套商品房价格300万元,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购房者办不了房产证,购房者可以依据此条款主张退房、要求开发商支付600万元,再加上300万元本金部分的利息损失。其实,这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出现过,但因其责任较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是否适用的争议,按此判决的案例比较少,而这
    2023-06-10
    183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认购书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 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最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 更多>

    #商品房认购书
    相关咨询
    • 预约合同是不是商品房认购书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7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又不愿意失去交易机会,此时往往会进行预约,签订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所以,生活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
    • 商品房认购认缴书一定是预约合同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2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又不愿意失去交易机会,此时往往会进行预约,签订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所以,生活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
    • 认购书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27
      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但如果认购书具备以下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 怎样区分商品房买卖预约本约合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05
      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区分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时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要结合当事人立约时的真实意思以及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进行综合鉴定,关键在于区分合同是否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的情形。如果存在这类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无论合同名称为何,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商品房认购书与预约合同具有同等性效力吗, 买卖合同应具备什么关系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2
      这要看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款规定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买卖合同(本约)的两个条件:一是认购书内容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