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会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后在自家门上、院墙外等处发现各种性质、名头的相关法律文书,它可能是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等。
那么,这些直接被张贴的法律文书在送达程序上合法、有效么?征收中所涉的法律文书又该如何合法送达呢?本文,在明律师进一步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送达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其相关规定要以程序法为准,而通常实体法领域对此没有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送达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在征收中常见的由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等征收方送达给被征收人的法律文书的送达,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走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的是直接送达,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也就是征收项目中的被征收人。
这里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被征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的送达人发现被征收人本人不在家,但房间内有个“_女士”,结果就让这位女士签收了。
问题在于,待到庭审之时,送达人根本说不清楚这个“_女士”和被征收人是什么关系,这可谓是贻笑大方。
同住成年家属,这个意思是很明确的,这里就不做过多解释了。
其二,被征收人如果是某个企业法人的,则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直接送达适用的基础前提是,被征收人同意接收文书。
如果被征收人出于各种原因拒绝接收文书,那么就涉及到留置送达的适用问题了,而这也是征收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中问题最多、最集中的一个部分。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送达人必须要见到受送达人,明确获知其拒绝接收文书的意思表示后,才能适用相关规定。
实践中,很多送达人直接将相关文书张贴在被征收人的院墙上、门上,同时用摄像机一拍摄,就自认为履行了留置送达的程序,这是完全错误的。
都没有联系到本人,你怎么知道人家拒绝接收文书,是否有代理人可以代为接收文书呢?一言以蔽之,这种直接往墙上贴的情形,十之八九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
其二,如果送达人决定邀请见证人到场,那么见证人只能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30条之规定,所谓“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据此,实践中一些地方以街道办、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
因为街道办、派出所均是行政机关性质,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基层组织”性质,那么他们的工作人员都是不能作为留置送达中的见证人出现的。
其三,留置送达中“见证人”不一定要出现。
即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送达人可以采取“留置+拍照、摄像”的方式实施留置送达,而不一定要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
有些被征收人对此存有误会,认为没找见证人就不合法,这个可不一定。
除了上述两种最为常见的送达方式外,还有一种“公告送达”在实践中也偶有应用。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发文机关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迫于征收方的不断施压会选择“离家出走避风头”的做法,此时公告送达便派上了用场。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虽然在征收维权过程中,送达程序的合法与否是被征收人可以着重考查的一个方面,但它毕竟是一个程序性问题。
在很多时候,即使征收方的送达方式确有疏漏,司法机关仍然可能认可其送达行为,而不会仅仅因一个程序性问题而将该行政行为予以否定。
事实上,只要征收方稍微用点儿心,无论被征收人如何“避而不见”“拒不签收”,征收方仍然是可以确保将相关文书合法送达的。
这也再次提醒大家,征收维权光靠“躲”“避”是不行的,必须要敢于直面问题。
而在送达领域可能操作的地方,则要由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来根据案情需要为被征收人提出建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留置送达征收法律文书需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76人看过
-
征收法律文书留置送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11人看过
-
征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及其效力问题
307人看过
-
贴在门上的征收法律文书有效吗?征收法律文书该如何合法送达?
440人看过
-
征收法律文书需要如何送达才有效?
91人看过
-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他人代收的,送达是否合法有效
298人看过
-
留置送达的工作程序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12一、留置送达的工作程序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有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如果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
-
法律文书如果不送达,有法律效力么?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1法律文书当然要送达当事人手中,不然不产生法律效力送是一定要送的,这与能不能送到是有区别的,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在有证据的情况下,视同已送达
-
判决书前有一方没送达生效这样算法律效力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3-10-06判决书有一方未送达不生效,判决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法院是否可以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电子送达何时发生送达效力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9人民法院可以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一旦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将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即视为送达已经完成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