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直、省直驻郑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中央、省直驻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军队驻豫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
四、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的中央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
五、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省属驻郑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规范调整如下:
一、下列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一)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二)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中央部属、行业管理驻郑企业及外地企业驻郑分支机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
(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二、下列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郑州市内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一)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在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注册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三)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中央部属、行业管理驻郑企业及外地企业驻郑分支机构、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注册地址位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
(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区属及区属以下国家机??、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三、各县(市)、上街区所在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其仲裁机构成立之前,暂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郑州航空港区所在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暂由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四、所有人事争议案件,按用人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即:郑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生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对注册登记地址与劳动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在注册登记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得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受理之后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化的,不影响案件管辖权。
六、在全市范围内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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