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魏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20:44 157 人看过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魏剑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1日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代理人冯应英,被告魏剑波的委托代理人刘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于2001年6月30日期满后,被告于2001年9月24日以原告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费、工资损失费为由,向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德劳仲案字(2001)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给被告生活补助费5000元,原告承担被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5163.20元。原告认为:

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01年6月30日期满终止,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申诉时效;

2、被告要求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

3、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一直未能将人事档案转至原告处,未办理社会保险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故请求判令:1、原告不需要支付被告生活费5000元;2、原告不需要支付被告社会保险费15163.2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某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仲案字(2001)66号仲裁裁决书一份;2、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二份;3、《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各一份;

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份。

被告魏剑波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申诉时效;2、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还没有废止;3、原告提出的被告未能将人事档案转至原告处,故未办理社会保险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魏剑波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举证。

庭审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交被告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仲案字(2001)66号仲裁裁决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2、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3、《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各一份,原、被告对该二法规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提出本案应该适用《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原告支付被告生活补助费。经审查,该《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适用的范围为在浙江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参照执行。

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被告提出该决定颁布时,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该决定没有溯及力。

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1999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7月1日,原、被告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6月30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的人事档案未转到原告单位,原告亦未为被告办理各项生活保险。2001年9月24日,被告向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原告支付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费的仲裁申诉。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般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相一致,但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多种因素易导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一致,因此,不能将劳动争议之日简单地理解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否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之日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本案来看,被告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直到被告向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时,原告亦未明确表示异议,故原告提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申诉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原、被告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原、被告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生活补助费。《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适用的范围为在浙江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原告系外商独资企业,其劳动管理由《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予以调整,无需参照执行《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故原告提出不需要支付被告生活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单位劳动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原告无权因档案未转入的原因,而剥夺被告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原告应按期足额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原告提出被告未将人事档案转至原告单位,故未予缴纳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原告提出不需要支付被告社会保险费1516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某某公司不支付给被告魏剑波生活补助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某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德清县社会保险办公室为被告魏剑波补缴纳养老保险费13200元、工伤保险费37.90元、大病医疗费994.10元、失业保险费846元,合计15163.20元。

本案受理费817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614元,被告魏剑波负担20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0: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药某某,系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绍某某,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
    2023-06-05
    327人看过
  • 刘某诉某服装公司特许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4月,我在网上看到被告公司运动休闲服装专卖经营加盟的广告,遂与被告反复联系加盟事宜。4月2日,应被告要求,我自带30000元现金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服装专卖经营合同书》。后被告拒绝了我到展厅挑选时尚服装促销的要求,说第一次进货只能由其配送。后因五一期间促销活动中,服装款式及价格都没有竞争力,销售业绩不佳,未能将被告服装由原告在新洲区中商平价商场进行专卖,我为此也做过很大努力,但都无效。无奈之下我告知被告解除该合同,但是被告公司以需要报国家商务部批准为由一拖再拖。我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服装专卖经营合同书》是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原因在于:1、签订合同书的被告与原告主体显失公平。被告于2006年9月成立,现处于开拓销售市场阶段,在没有被市场所认同和时间验证
    2023-04-23
    449人看过
  • 卢某、陈某X、陈某X与阙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基本案情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2、被告:阙某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
    2023-03-28
    125人看过
  • 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系上诉人员工。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上诉人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盒广州某某日化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VC+VE双效美白面膜1盒,价格43元。在该产品封面标注的功效包括淡化色斑和防御UVA、UVB对底层肌肤伤害及色素形成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但其标注的功能使用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能描述,在一定程度上误
    2023-06-07
    344人看过
  • 许某诉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许某诉称,其于2004年8月9日进入被告工厂,担任高车A级技术工,月工资为2027元,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原告工作一直认真负责,但2006年6月4日却无故被解雇,并不给工资。为此,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下款项:1、6月份1日到14日工资1013.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3.38元;2、经济补偿金6081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040.5元;3、代通知金2027元;4、补办养老保险。被告某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即起诉到法院,违背了法定程序:2、原告于2004年8月9日进入被告工厂,月工资1724元。双方于2005年12月31日签订了合同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06年6月14日被告通知原告将不再续签合同,同时给原告放假,但6月份的工资全额发放,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办理养老保险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
    2023-04-23
    71人看过
  • 原告某汽车厂与被告杜某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某汽车厂(以下简称北汽福田长沙汽车厂)与被告杜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灿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傅友斌、唐国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于2007年10月25日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原告于2007年10月26日批准其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被告直到2008年8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原告支付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已过申诉时效,其申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社会保险征缴义务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被告直接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被告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没有现实意义。故起诉: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应为被告补办社会保险;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
    2023-04-23
    487人看过
  • 宋某与江苏某工程公司、合肥某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原告向第一被告承包建设的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供应各类工程五金材料,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第一被告供货价值为274605元,被告先后陆续付款122557.8元,尚欠152047.2元至今未付。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巫某某是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高速扩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张某是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的财务负责人。被告欠款至今,虽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此致合肥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07年12月7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
    2023-04-23
    330人看过
  • 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6-09-09当事人:左某某、张某某法官:文号:(1996)一中民终字第120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6)一中民终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某某市长征一路三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查某某,男,三十八岁,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四队队长,住本市丰台区八一电影制片厂干休所。委托代理人王晓钟,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左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瑞,男,三十五岁,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三十八岁,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湖北省某某市建筑劳务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23-06-05
    276人看过
  • 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刘某某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瑷丹主审,审判员张利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中旬,刘xx因自有家用容声牌228升电冰箱不制冷,找到刘某某维修,刘某某到刘xx处检查认为该冰箱缺少氟利昂,为其充氟利昂后收取70元费用离去。几天后该冰箱又不制冷,刘xx于2002年9月19日将冰箱拉至刘某某经营处要求重新修理,刘某某以兴工电器修理部,刘某某的名义为刘xx出具了收据。待刘xx再次到刘某某处询问冰箱修理情况时,双方在修理费数额上未达成协议,刘xx要求将冰箱拉回,同时要求刘某某退回修理费70元未果,遂于2002年10月15日向沈阳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因刘某某拒绝调解,刘xx于同年11月11日起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电冰箱
    2023-06-05
    496人看过
  • 孙某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公民因代理诉讼业务而收取劳务费用,与法律服务的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公民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诉讼业务或者辩护业务,收取诉讼劳务行为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孙某(曾用名孙*超)。被告张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孙某诉称:2008年1月8日,张某雇佣我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签订《雇佣协议》。协议签订后,我为完成张某交给的劳动任务,**贾汪两边跑,仅路费花了几百元,又出钱租用数码设备为张某提供劳务服务。由于我提供众多有效的劳务成果,使得张某分文不付获得**中城置业有限公司80平方米房屋一套。因张某拒绝向我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张某按照协议支付我劳动报酬33280元。被告张某辩称:孙某要求
    2023-06-13
    227人看过
  • 赖某与杜某等货运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九青,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濂江村87号。委托代理人陈伟新,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伟新,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解放路4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美生,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75号-28-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克洪,男,1974年10月22日,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车头镇三排村石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贤,男,1963年4月2日,汉族,广东普宁人,系安远县公路分局司机,住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新村南区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继荣,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436号。上诉人赖九青与被上诉
    2023-06-09
    377人看过
  • 张某与某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被告人张某于*年*月*日在中介帮助下购得位于天津市裕阳花园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83万元,张某向本案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40余万元,双方签定《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张某以该房屋作抵押,银行方面放贷,张某在给售房人屠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完税等相关手续,将张某对该房屋的权利记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向张某出具收据及领证凭条,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了《天津市房屋产权证书》,该证书上明确记载房屋权利人是张某,由于张某生意繁忙未能及时领走房产证,在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等待张某领证的过程中,该房产证突然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等到张某领取时,房管局告知其房产证已被查封不能领取,不久后,该房屋售房人屠某的妻子苏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夫屠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售出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其夫屠某出售房屋时未能与其协商,整个购房过程其亦一无所知,其夫
    2023-06-14
    129人看过
  • 李某海、李某华与刘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海,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安局干警,住本市东新区路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华,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职工,住本市盐务街11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尖东精品服饰业主,住本市河南街16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富水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本市解放路117号。上诉人李某海、李某华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到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向李某海、李某华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名牌艾菲
    2023-06-07
    261人看过
  • 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11745号原告某某物资经销中心,住所地宣化环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宣化通化物资经销中心职工,住同单位地址。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同单位地址。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同单位地址。原告某某物资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物资经销中心)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跃腾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2023-06-08
    43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某某法,某某管理办法,某某条例有什么区别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2
      这个涉及法律位阶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制定者牛,他出台的法律才牛
    • 赵某与他人合同纠纷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