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诉讼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0:13:51 205 人看过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一方面是不侵权抗辩,另一个方面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从而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胜利。

专利无效的诉讼和普通的诉讼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举证方面还是有许多值得大家注意的地方。

在举证责任方面,当事人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该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符合当事人诉讼以民事争议为审理重点的要求,但是,完全将其应用于专利无效诉讼等领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毕竟,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进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中已经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诉讼第三人,也应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担负一定的推进责任。在综合考虑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中“以封闭为原则,不封闭为例外”的证据范围后,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可以确定如下举证规则:

应当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其作出行政裁决行为时所收集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明确列出,并说明作出该裁决的理由,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来帮助法院更加全面地把握案情;其次,由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以及经法院允许后补充的证据进行相互质证和辩论,如果原告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过程中所采纳的证据的效力弱于其未采纳的证据的效力,原告应当说明理由。

一、民事案件中止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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