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条件是什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二、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南宁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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