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存在时,如何解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8 00:50:13 213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缺乏正常运转机制的情况下,业主们很少会考虑到业委会的存在。如果业主们对业委会的工作有任何不满,可以向住建局的物业科投诉。然而,按照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在成立初期,如果有热心业主提供场地和资金是可行的,但随着时间推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甚至业委会内部出现了矛盾,导致业主们很少会考虑到业委会的存在。

业主可以向住建局的物业科投诉。按照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在成立初期,如果有热心业主提供场地和资金,是可以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甚至业委会内部出现了矛盾。由于缺乏正常运转的机制,业主们很少会考虑到业委会的存在。

没 有 业 主 委 员 会 , 业 主 投 诉 无 门 ?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服务、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种种原因,业主委员会可能未能成立。针对这一情况,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首先,设立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同意愿,但并未强制规定。因此,即使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仍然可以采取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业主可以自行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此外,业主还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投诉,请求解决问题。

总之,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投诉仍然有门。通过其他途径,业主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因此,业主在遇到物业管理问题时,不应气馁,而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

业主可以向住建局的物业科投诉,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自行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投诉,请求解决问题。因此,业主在遇到物业管理问题时,不应气馁,而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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