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高空坠落物要怎么维权
首先,受伤者应该注意保全证据,对现场从各个角度进行拍照,保存好现场遗落物,注意联系当时目击者。同时,要报警求助。受伤者进入医院救治,尽量向医生进行详细的描述,对砸伤事件要有明确的记载。对医院治疗、检查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等票据及证据要妥善保管。
尤其应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有视频设备的小区,及时调取并保存视频记录。如果无法查明,前往侵权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街道办等查询了解相关业主信息,如仍然无法查明,及时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需重点考虑三点:侵权人、侵权事实、侵权人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按《民法典》规定,事故发生后,应该有责任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发生后,应该由相应的管理方和业主方承担责任。而这又主要依据业主与管理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还有就是不能够确定责任人。居民住宅楼坠物事件发生后,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则应依据“公平”原则;楼层中可能与事件有关联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共同赔偿人再按照过错大小平均地划分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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