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庆市发改委文件〔2005〕109号和〔2005〕0216、〔2005〕02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5〕020921、〔2005〕020922、〔2005〕020923、〔2005〕0209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庆市让胡路区万通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红旗地区改造项目,需对红旗居委会、盖家屯管委会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附着物、构筑物实施整体拆迁。我公司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政策,结合拆迁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红旗地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请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楼房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我公司依法委托黑龙江省建设厅审定的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评估单位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后,依据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拆迁范围内的村民安置,由红旗居委会、盖家屯管委会为本村村民统一建设住宅楼,并按红旗居委会、盖家屯管委会研究制定的楼房基本价格和分配方案进行安置。
二、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1.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且符合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由评估单位依法评估,我公司按评估结果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住宅房屋评估单价低于637元/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37元执行(最低限价),在宅基地审批的用地面积内,但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评估单位按建筑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我公司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无《房屋所有权证》,但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村镇民宅建设申请表》,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办理审批手续费用的(以票据为准),且符合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条件,在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我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但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评估单位按建筑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我公司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3.本村村民,只有一处住房的,且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应该享有一处宅基地,但没有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对被拆迁人在35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规定面积)以内的主房(补偿面积控制为80平方米以内,其它视为其他房屋)按评估值的95%补偿。对350平方米以内的其他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净高标准)按评估值的95%×80%的标准给予补偿。
对办理离婚手续的村民,离婚前由原夫妇建造的一处以外无审批手续的或超面积建造的被拆迁物不在该补偿范围内。
4.在土地使用审批用地面积内的其他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净高标准),在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我公司根据评估值的80%给予补偿,在宅基地审批的用地面积内,但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评估单位按建筑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我公司按评估值的80%给予补偿。
5.住宅(有合法产权手续)改为非居住用途的,有营业执照,正在营业并依法纳税的,在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150%给予补偿,在宅基地审批的用地面积内,但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评估单位按建筑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我公司按评估值的150%给予补偿。
在土地使用审批用地面积内的其他房屋改变用途的,有营业执照,正在营业并依法纳税的,在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120%给予补偿,在宅基地审批的用地面积内,但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范围的部分,评估单位按建筑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我公司按评估值的120%给予补偿。
6.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我公司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7.在土地使用审批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主要包括围墙、大门、沉井、水井、化粪池、棚厦、畜舍、厕所、烟囱、锅炉房等),我公司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8.在土地使用审批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包括大棚、青苗、林木等),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认定,我公司按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9.拆迁范围内不属于上述1、2、3、4、5、6、7、8情况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附着物一律无偿拆除。
三、其他补偿和补助
1.对因拆迁引起的电话移动、闭路电视收视转移、照明电源电表安装费、动力电源电贴费、室外电表箱柜及动力线、杆费用按有关部门开具的票据金额给予补偿。
2.住宅搬家补助费每户按1500元给予支付。
3.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搬运等补助费,按《大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拆迁安置
按红旗居委会、盖家屯管委会研究制定的楼房分配方案执行。
五、拆迁奖励
1.在评估补偿结果确认后1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并在《拆迁协议》签订后5天内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我公司另行奖励5000元搬家费。
2.在评估补偿结果确认后第11天到第2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并在《拆迁协议》签订后5天内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我公司另行奖励2000元搬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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