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投靠入户条件、材料
夫妻投靠入户条件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年,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①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②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③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夫妻投靠入户申请材料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如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2)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3)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
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
②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4)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须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须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
(5)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6)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
(7)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事厅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材料
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4、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5、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4、如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属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
②申请人属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
③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
④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
⑤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须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三、投资纳税入户条件、材料
投资纳税入户条件
1、投资纳税入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②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③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的在深圳合法就业个人;
④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前款纳税迁户条件的申请人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在深圳居住满3年;
②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纳税额超过1倍以上的放宽至55周岁;
③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④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⑤在深圳有合法固定住所(居所);
⑥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3、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或不满20周岁、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读的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4、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投资纳税入户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盖有本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印章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尝试主题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合法就业个人免提供以上材料,但需提供本市社保信息单);
2、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
3、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
4、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再婚、离异申请人的本次及前一(数)次离婚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书;
5、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申请人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免提供);;
6、按照家庭户有限原则提供入户地选择材料。
①迁入配偶家庭户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②在本人(配偶或子女)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的,需提供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③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需提供亲友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④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该家庭户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的,需提供亲友家庭户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⑥不符合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宅用途房产的,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信息单,迁入单位集体户;
7、如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②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③随迁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④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
四、“随军”配偶、子女入户条件、材料
“随军”配偶、子女入户条件
1、被投靠人是驻深部队军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①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②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③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随军”配偶、子女入户申请材料
1、盖有“军转安置办”核准印章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
3、盖有被投靠人驻深部队政工部门公章的集体户口簿;
4、被投靠人的军官证和军人身份证;
5、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
6、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
7、结婚证。如申请人和被投靠人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须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8、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9、如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②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③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④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⑤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⑥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
⑦申请人夫妇或子女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的,可提供房产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1份并核验原件,或近一个月内我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立户地址信息单,在该房产立户(驻深部队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免)。
五、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条件、材料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①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②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申请条件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父母民法典律文书。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5、如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②申请人属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③申请人属户口已迁往学校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迁移证或迁移证存根及毕业证、报到证、未婚未育证明及学校出具的未分配证明;
④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⑤申请人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⑥申请人抚养权发生变更,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民事调解)书
六、新生儿出生入户条件、材料
新生儿出生入户条件
以下尚未取得户籍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的婴儿,可随本市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1、市外出生已满1周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真实齐全;
2、《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亲或父亲一方信息(境内出生)。
高校学生婴儿在非高校集体户的父(母)一方户籍地申报;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婴儿(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
新生儿出生入户申请条件
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对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以及难以鉴别真伪等存疑的,提供盖有发证医院公章的申请人出生医学档案的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3、申请人父母民法典律文书;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5、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6、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疫苗接种本、学(园)籍档案
七、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入户条件、材料
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的港澳渔民,持有港澳渔船,经批准为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协会会员。
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申请材料
1、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入户(转户)申请表。
2、《港澳流动渔民入会申请表》批件;
3、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渔船港澳牌照(以“C”开头的三种:《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验船证明书》;以“P”开头的两种:《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
5、申请人1寸蓝底彩色近照4张及所持渔船3R彩色近照2张。
八、申请博士后人员入户及配偶、子女入户条件、材料
申请博士后人员入户及配偶、子女入户条件
1、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直接分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出具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的出站博士后;
2、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3、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4、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5、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6、符合深圳入才引进的其他条件。
申请博士后人员入户及配偶、子女入户申请材料
1、深圳市博士后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表;
2、博士后人员政治表现及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各1份;
3、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1份;
4、出站博士后人员体检表原件1份。
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户条件、材料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户条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户深圳的重点优抚对象、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户申请材料
1、参保人名册(民政部门提供);
2、参保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提供);
3、确认参保人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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