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不同:从《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们只能理解为仲裁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从《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这四个条文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理解为仲裁决定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如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这个“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的决定”就不一定需要以书面形式——仲裁决定书作出,仲裁庭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仲裁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决定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二者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性质上泾渭分明,互不搭界。(三)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仲裁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当然裁决书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发出的文书,但裁决书这个书面文件所载明的裁决事项都是仲裁庭作出的。仲裁决定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四)二者的确定性不同,仲裁裁决是确定的、是不可更改的、是不可商量的,所以我们讲终局性是仲裁裁决的本质特征之一。仲裁决定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是可以商量的,在最终裁决时,仲裁庭充分注意到了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后作出的最终裁决可能将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仲裁决定的内容有所改变。(五)二者的监督机制不一样。《仲裁法》第58条和第63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审判机关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是通过仲裁裁决作为切入点,以确认仲裁条款(协议)无效,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三个手段来实施的。它是审判监督,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审判机关不可以,也不可能对仲裁决定施加影响,进行监督。综以上诸点,仲裁裁决与仲裁决定,在形式上仲裁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决定除了书面形式外,也可以口头形式作出;在适用范围上,仲裁裁决只适用解决实体性的问题。仲裁决定适用解决程序性问题;在作出的主体上,仲裁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决定除了由仲裁庭作出外,在仲裁庭组庭之前,则由仲裁委员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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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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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的区别是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26从法律上讲: 裁定和判决属于诉讼法的范畴。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两者主要不同在于判决重于处理实体问题,而裁定重于处理程序问题。 裁决则主要是一个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居间进行载断的行为。 裁决与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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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与受理仲裁裁决的法定受理机关分别是怎么规定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1一、申请执行的法院。 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 1、被执行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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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调解后的仲裁裁决算不算仲裁裁决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41、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2、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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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仲裁申请是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裁决书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7中院通知开庭是进行审议,是否撤销要看通过审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对撤销申请进行审理,经过审查,具有第5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裁定驳回撤销申请。《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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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怎样才被承认执行?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4《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