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是无效的,质押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债法。
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权,其流转和使用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债权质的法律特性,决定了其迅速、便捷、安全的担保功能。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质权;
5、消灭不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二、质押权的设立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或者是权利;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总之,质权和留置权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对于质权必须要因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对于留置权是以法律而直接产生的。
二、存单质押法院查封有哪些方法
存单质押是可以被法院查封的,存单方式如下: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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