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曹某经与德州市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车辆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且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曹某车辆登记在了该公司名下,并允许曹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
2007年3月,曹某让其子驾驶该货车,以德州市某运输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签订了铝锭运输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运输人员看管不当,途中丢失铝锭5.359吨,价值为104500.50元。2007年5月,茌平县某配货站、闫某,以德州市某运输公司、曹某为被告,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和德州市某运输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向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赔偿铝锭损失104500.50元,运费1200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两起车辆运输合同案在审理期间,被挂靠单位两运输公司,分别提出了两方面的辩论意见:一、公司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辆登记的复函,尽管该车辆登记在公司,但挂靠人是实际出资人,应认定挂靠人为实际所有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车辆在交通运输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赔偿的批复,公司在运营中,未取得运营利益,对车辆收取的管理费大部分代车辆上缴了各种费用,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合同,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认为运输合同上无公司人员的签字,也无公司的盖章,实际履行中,无公司人员签收货物,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应由实际控制车辆的人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车辆挂靠营业,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车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交纳各种税费。车主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此方面与挂靠单位无关。因此挂靠车辆一旦肇事或造成其他损失,挂靠单位常以其仅仅是挂靠关系,无实质的承包或雇佣关系为由,否定其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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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履行障碍,则当事人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实际履行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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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汽车挂靠车队所签的挂靠合同产生纠纷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31个人觉得你不存在违约,合同这个条款的意思应当是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具体可咨询A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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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合同挂靠纠纷案件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41、车辆挂靠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车辆挂靠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对车辆挂靠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是否已按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履行产生分歧;对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一般是对没有履行车辆挂靠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和承担多少产生分歧车辆挂靠合同在履行过程申,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纠纷是难免的,因此,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及时解决合向纠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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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可以吗车辆挂靠合同有多少年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7车辆挂靠合同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就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车辆挂靠经营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全面约定。作为约束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属于无名合同。行政法规有禁止车辆挂靠行为,但确认合同效力法律法规的效力规定,只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是有效合同。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上看,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也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